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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交易雙方屬關係人之營利事業,應依TP查核準則辦理



資料更新時間:2017/12/25
關鍵字:關係企業、移轉定價查核準則、關連交易、OBU、境外公司。
  1. 關注重點在〝營利事業從事營業活動時,如交易雙方屬關係人的話,應依TP查準規定辦理〞。關係人交易不僅限於透過境外公司操作,常見的國內母公司對海外子公司轉單、提供關鍵零組件、提供技術、勞務、品牌等授權均屬於關連交易,應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辦理。
  2. 所得稅法 第 24-3 條 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此條款係針對非關係人之間得依此條例加以計息。
    所得稅法 第 43-1 條 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有或控制,其相互間有關收益、成本、費用與損益之攤計,如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事業之所得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
    *常見情形:國內公司無息提供資金以借外債方式交由大陸子公司周轉即符合此查稅案例。
  3. 以下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集團間資金「左邊口袋出、右邊口袋進」稅要清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降低營運資金成本,跨國集團常利用關係企業間資金借貸,解決成員資金需求的問題,在該等資金安排下,對徵納雙方來說,將衍生「借貸利率訂價」是否合理問題。為評估「利率」是否符合常規,營利事業或稽徵機關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簡稱TP查準)規定,進行申報或核定,而非直接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查核轄內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甲公司雖已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按103年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2.896%計算其借款給韓國A公司的利息收入5,000餘萬元報稅,惟該局查核後發現,甲公司與A公司為關係企業,應依據TP查準規定,以甲公司向非關係人之借款利率作為參考利率,運用信用評等資料庫,確認韓國A公司之信用評等,據以調整利率加碼幅度,並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報經財政部核准,核定甲公司利息收入約7,0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從事營業活動時,如交易雙方屬關係人的話,應依TP查準規定辦理,以免因不合營業常規而遭稽徵機關核定補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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