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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資金移轉海外個人帳戶應申報贈與稅



資料更新時間:2017/12/29
關鍵字:資金移轉海外。
  1. 一般來說資金移轉海外與〝所得稅〞查緝無關,此例是查緝贈與稅。〝海外投資〞未必有投資收益,一般多認為資金匯出被掌握未來稅務機關會坐等所得匯入…。延伸一個小問題,申報海外投資收益/損失時需要檢附經濟部投審會海外投資申報核准文件嗎?
  2. 單憑帳戶英文戶名難以據判所有人。
  3. 您發現近一年已有多起稅務機關透過掌握資金流程遭查稅案例嗎?此案例也拆散匯款金額與筆數;應切實遵守相關法規勿心存僥倖。
  4. 以下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聞稿;

無償將資金匯至子女海外帳戶,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隨著金融自由化及國際化,國人可以便捷快速買賣外幣及移動資金,國稅局提醒不要以為將資金匯往國外後,國稅局就掌握不到,稽徵機關查核技巧與時俱進,除追查資金流程外,也會運用各種管道的課稅資源,使逃漏稅無所遁形。

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近日查獲一案例,甲君自104至105年間陸續將小額資金匯至美國乙君(英文姓名)帳戶,每次結匯金額為美金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2年間匯出資金換算新臺幣高達4千萬元,甲君向國稅局主張,匯款用途是借款給友人乙君,但未能提供借貸之相關證明資料經該局深入追查發現甲君並無出境至美國紀錄,且查證銀行存提明細,亦無發現與乙君資金往來,而甲君已高齡70歲,子女經常居住國外,研判乙君應為甲君之親屬。經提示相關資料後,甲君坦承乙君就是其長子,因乙君於美國經營事業,有資金需求,故匯款予乙君資助。本案甲君將自有資金無償給予他人,已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要件,除應補繳稅款外,並應依同法第44條規定加處罰鍰,共計補徵約6百餘萬元。

甲君以為將資金分批小額匯至子女國外帳戶,國稅局無法查核,殊不知稽徵機關運用課稅資料深入追查,仍可發現逃漏稅。民眾如有類似情況,應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處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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