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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自107年1月1日起,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境外之營利事業股利或盈餘,應按21%之扣繳率辦理



資料更新時間:2018/01/12
關鍵字:就源扣繳稅率。
  1. 自107年1月1日起透過OBU來台投資或成立在台子公司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由扣繳義務人(子公司或被投資公司)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一(原為20%)。
  2. 支付境外佣金扣繳稅率為20%。
  3. 以下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所得扣繳率是以支付日為準,故若決議分配盈餘時點於106年12月31日以前,但於107年1月1日後始發放者,仍應按21%扣繳稅款。

自107年1月1日起,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於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股利或盈餘,應按21%之扣繳率辦理扣繳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已於106年12月29日經財政部修正發布;自107年1月1日起,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總機構於境外之營利事業、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及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以下簡稱非居住者股東)之股利或盈餘,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21%,並依相關規定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請扣繳單位特別留意,本次修正規定適用於107年1月1日起給付之股利或盈餘,如決議分配盈餘時點於106年12月31日以前,但於107年1月1日後發放者,依所得稅法88條第1項規定,即應按21%扣繳率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給付股利或盈餘時應特別留意,以正確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辦理申報。

該局呼籲,自106年1月1日起,非居住者亦可採用網路申報;扣繳單位得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後,透過網路辦理申報。但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及逾期申報案件,並不適用網路申報方式,仍須採取人工或媒體申報方式辦理。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8-01-12

附件下載:1061229附件_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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