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媒體有關大股東享有稅改方案最多減稅利益及外資稅負加重之報導(澄清稿)
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於今(107)年1月1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其中以大幅調高4項綜合所得稅(簡稱綜所稅)扣除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身心障礙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額度提供之減稅利益最高,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兒家庭享有高達388億元之減稅利益,逾542萬申報戶受益,俟總統公布後,將自今年1月1日施行。
財政部表示,本次稅改旨在優化所得稅制,於兼顧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四大目標下營造「投資臺灣優先」及「有利留才攬才」之租稅環境,解決我國經濟發展亟需之「資本」及「人才」問題,並以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適度調高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稅率3%、提高外資股利所得稅負所增加之稅收及國庫挹注稅收198億元,用於採行股利所得課稅新制、調降綜所稅最高稅率5%、調降未分配盈餘稅稅率5%、獨資合夥組織不課徵營所稅及調高4項扣除額。前述稅收增加主要來自股利所得者(包括增加營所稅、取消可扣抵稅額、增加外資股東稅負),而減稅利益除用於減輕股利所得者、中小型及新創企業之稅負,同時合理分配於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兒家庭之租稅負擔,其獲配之減稅利益高達388億元。
財政部強調,本次稅改綜所稅稅率由45%調降為40%,一體適用於所有類別所得,可解決近來我國面臨人才外流及國際間人才競爭之激烈挑戰,調降後適用40%稅率之納稅義務人,其股利所得之有效稅率減輕為31%,實施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後,企業主要投資人之股利所得有效稅率雖由31%降為28%,惟喪失現制下原可享有之可扣抵稅額且須負擔營所稅稅率調增3%所增加之所得稅負,兩階段總稅負為42.4%,仍高於其他所得(包括薪資所得)適用之最高稅率40%,於建構優質投資所得稅環境下,同時兼顧租稅公平。
鑑於高所得者適用稅率高、應納稅額高,減稅金額自然較高,以單一納稅義務人稅額減少金額分析,將產生偏頗,故於分析稅改減稅利益時,宜以稅額減少幅度進行比較分析。本次稅改方案將所得稅負重行分配後,高所得者與中低所得者減稅利益分配比例分別為31%與69%(詳如附圖1)。稅改後,社會新鮮人年薪40.8萬元(月薪30,000元以下)、雙薪家庭年薪81.6萬元、雙薪4口之家(扶養2名5歲以下子女)年薪123.2萬元,可免納所得稅(詳如附圖2),減稅利益高達100%,尚無外界所提減稅利益集中高所得者之情形。
財政部並說明,自107年1月1日起外資獲配股利或盈餘之扣繳率由20%調高為21%,可進一步縮小內、外資稅負差距,有效減少藉假外資避稅誘因,維護誠實投資人之權益。外資投資之我國營利事業盈餘如保留不分配,營利事業階段之營所稅稅負由25.3%降低為24%。且調整後與其他國家如韓國(22%)、德國(26.375%)、美國(30%)相較,仍具國際競爭力,又外資如為我國租稅協定夥伴國之居住者,得適用該協定所定股利上限稅率,權益不受影響。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張貼日期:2018-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