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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專業人士及其眷屬之特定項目支出得以費用列帳,並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資料更新時間:2018/03/14
關鍵字:#外籍專業人士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1. 政府為加速推動臺灣經濟國際化,鼓勵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明定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係指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以下簡稱雇主)為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2. 排除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
  3. 外籍專業人士從事下列工作者為限:
    • (一)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
    • (二)交通事業工作。
    • (三)財稅金融服務工作。
    • (四)不動產經紀工作。
    • (五)移民服務工作。
    • (六)律師、專利師工作。
    • (七)技師工作。
    • (八)醫療保健工作。
    • (九)環境保護工作。
    • (十)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
    • (十一)學術研究工作。
    • (十二)獸醫師工作。
    • (十三)製造業工作。
    • (十四)流通服務業工作。
    • (十五)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外資來台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之外籍專業人士)
    • (十六)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工作。
    • (十七)餐飲業之廚師工作。
    • (十八)其他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4. 享有租稅優惠之外籍專業人士,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一百八十三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下同)一百二十萬元;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一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一百二十萬元。
  5. 以下為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新聞稿;

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專業人士及其眷屬之特定項目支出得以費用列帳,並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給付其外籍員工之旅費或子女教育補助津貼等費用可否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各項費用,抑或須併入該外籍員工之薪資所得,依法扣取稅款及填發扣繳憑單並列報薪資費用。

 該局說明,為積極延攬外籍專業人才來臺服務,營利事業聘僱從事「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下稱:租稅優惠適用範圍)第四點所列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給付聘僱契約已訂明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返國渡假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列報各項費用,併同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無須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該局提醒,前揭外籍專業人士包括已在臺工作者,但排除兼具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且所從事工作內容以租稅優惠適用範圍第四點所列者為限,並於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全年取自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但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者,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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