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專業人士及其眷屬之特定項目支出得以費用列帳,並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給付其外籍員工之旅費或子女教育補助津貼等費用可否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各項費用,抑或須併入該外籍員工之薪資所得,依法扣取稅款及填發扣繳憑單並列報薪資費用。
該局說明,為積極延攬外籍專業人才來臺服務,營利事業聘僱從事「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下稱:租稅優惠適用範圍)第四點所列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給付聘僱契約已訂明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返國渡假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列報各項費用,併同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無須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該局提醒,前揭外籍專業人士包括已在臺工作者,但排除兼具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且所從事工作內容以租稅優惠適用範圍第四點所列者為限,並於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全年取自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但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者,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8-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