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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行政院會通過實價登錄2.0修正案送立院審議



資料更新時間:2018/05/04
關鍵字: #實價登錄 #海外所得 #境外公司 #OBU #外資分公司 #查金流
  1. 此次實價登錄2.0修訂案將採逐戶登記並針對異常狀況查金流,可能會影響到以OBU轉DBU方式買房的操作模式,故關注之(*實價登錄1.0版於2012年08月實施,尚未超過七年追稅期)
  2. 修正條文第4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得向相關機關(構)、金融機構、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其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之申報登錄資訊,於修正施行後,應依第三項規定重新提供查詢〞(*既有依照實價登錄1.0公布的交易記錄在2.0版上路之後也需要依照新規定重新提供查詢)
  3. 以下為行政院新聞稿並由內政部提供懶人包與修正法條檔;

行政院會通過「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7-05-03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3)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地政士法」第26條之1、第51條之1、第59條修正草案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29條、第40條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本案三項修正法案係精進實價登錄制度法源基礎,提供社會各界更為即時、透明、正確的不動產交易資訊,有助於健全不動產市場發展,落實居住正義。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上述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平均地權條例」修正部分:

(一)為提升實價登錄資訊揭露之即時性及正確性,修正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即買賣雙方)於申請買賣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申報登錄資訊;另成交案件之門牌或地號完整揭露,並溯及已揭露案件;及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權及查核範圍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47條)

(二)增訂自行銷售預售屋者,應於銷售前以書面報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實價登錄規定。(修正條文第47條之3)

(三)依申報登錄義務人違法情節對於實價登錄制度影響程度,修正罰則區分輕重,以符合比例原則;另增訂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及違反自行銷售預售屋前應報備查規定之罰則。(修正條文第81條之2)

二、「地政士法」修正部分:刪除地政士於買賣受託案件之實價登錄義務及其違反義務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26條之1、第51條之1)

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修正部分:

(一)刪除不動產經紀業對於仲介成交買賣案件之實價登錄義務;代銷經紀業預售屋案件實價登錄期間修正為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並增訂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應報請備查;另成交案件之門牌或地號完整揭露,並溯及已揭露案件;及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權及查核範圍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24條之1)

(二)依申報登錄義務人違法情節對於實價登錄制度影響程度,修正罰則區分輕重,以符合比例原則;另增訂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及違反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應報備查規定之罰則。(修正條文第29條)

附件下載:討二+內政部懶人包.pdf

附件下載:討二+法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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