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施行細則》目前在60天預告修正期,待法案正式通過後將回溯至今年(2018)一月一日起適用,明年(2019)五月所得稅申報可採新法扣除。以下為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
財政部預告修正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將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排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另增加4項特別扣除額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1項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為了更進一步落實立法意旨,財政部近日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1條修正草案。
財政部表示,現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明定,納稅者家戶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上開規定實施後,外界時有建議不應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納入比較基礎,財政部因此提出修正草案。
財政部說明,該修正草案將納稅者申報家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的比較基礎,從原有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擇一)和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等三項中,參考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文,有關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具有薪資收入的必要費用性質,所以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排除;至於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屬基本生活費用性質或屬可支應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的免稅所得,所以納入比較基礎。除此之外,考量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在本次修法前後都沒有列入的原因,主要是因為與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無關。納稅者家戶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以上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修正前後對照表如附表。上開修正草案正辦理預告中(預告截止日:107.10.29),該部將等預告完成後,辦理後續法規修正發布事宜。修正後預估可使受益戶數由21.93萬戶增加至149.63萬戶,預計自107年1月1日施行,民眾於108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之計算參考範例
項目 |
案例一
納稅者與其配偶
及扶養2名在學子女之4口單薪家庭 |
現制 |
草案 |
免稅額(1) |
35.2萬元(每人8.8萬元×4人) |
35.2萬元(每人8.8萬元×4人) |
一般扣除額(2) |
(標準)24萬元 |
(標準)24萬元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3) |
20萬元 |
20萬元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4) |
1萬元 |
1萬元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5) |
0萬元 |
0萬元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6) |
5萬元 |
5萬元 |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7) |
0萬元 |
0萬元 |
合計數 |
79.2萬元(B=1+2+3) |
65.2萬元(B=1+2+4+5+6+7) |
基本生活費總額(A) |
66.4萬元(每人16.6萬元×4人) |
66.4萬元(每人16.6萬元×4人) |
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A-B;if A>B) |
0萬元(66.4萬元-79.2萬元) |
1.2萬元(66.4萬元-65.2萬元) |
註:因107年每人基本生活費尚未公告,爰以106年之金額計算
項目 |
案例二
納稅者與其配偶及扶養2名在學子女
及1名尊親屬之5口單薪家庭 |
現制 |
草案 |
免稅額(1)
|
44萬元
(每人8.8萬元×5人) |
44萬元
(每人8.8萬元×5人) |
一般扣除額(2) |
(標準)24萬元 |
(標準)24萬元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3) |
20萬元 |
20萬元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4) |
1萬元 |
1萬元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5) |
0萬元 |
0萬元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6) |
5萬元 |
5萬元 |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7) |
0萬元 |
0萬元 |
合計數 |
88萬元
(B=1+2+3) |
74萬元
(B=1+2+4+5+6+7) |
基本生活費總額(A)
|
83萬元
(每人16.6萬元×5人) |
83萬元
(每人16.6萬元×5人) |
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
(A-B;if A>B) |
0萬元
(83萬元-88萬元) |
9萬元
(83萬元-74萬元) |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張貼日期:2018-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