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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營利事業辦理股東因辭世其所持有之股權移轉登記時應先確認繼承人是否完稅



資料更新時間:2018/10/17
關鍵字: #股權移轉登記 #外商投資 #遺產股權移轉

1.若透過境外公司持有國內公司股權時境外公司股東辭世該如何辦理?

2.國內個人所持有國內公司股權若其辭世需先完成遺產申報、繳納並取得稽徵機關所核發之證明書後方得辦理「遺產股權移轉登記」。

3.「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法條:

第 37 條 戶籍機關受理死亡登記後,應即將死亡登記事項副本抄送稽徵機關。

第 41 條 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主管稽徵機關應發給「稅款繳清證明書」;其經核定無應納稅款者,應發給「核定免稅證明書」;其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該管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第 42 條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第 10 條 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五日修正生效前發生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其估價適用修正後之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其他財產時價之估定,本法未規定者,由財政部定之。

4、以下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聞稿;

公私事業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先檢視有無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證明書等相關文件,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公司指稱其股東往生後,公司依該股東之繼承人所提供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股權移轉登記,為何還會遭處罰鍰?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公私事業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又同法第52條規定,違反第42條之規定,其屬民營事業,處1萬5千元以下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件甲公司之股東往生後,該公司為配合董事 、監察人改選作業,於稽徵機關尚未核定遺產稅前,逕依繼承人所提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將該股東之股權移轉登記予繼承人,未通知當事人繳驗稽徵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已違反上揭法條規定,而遭處1萬元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辦理遺產股權移轉登記作業時,除遺產分割協議書外,應檢視繼承人是否出具稽徵機關所核發相關證明書,以免受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8-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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