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更新時間:2018/12/18
|
|
關鍵字: #洗錢防制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
- 此項修正發佈於今年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來台現地評鑑期間(11/5~11/16)。主要重點在參照國際做法及 FATF標準針對原有規定作調整。其中對於經檢視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要求應於簽報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申報,申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原規定十日內)。通報期限大幅縮短,因此建議應於資金調動〝前〞即先準備好相關佐證資料。
- 法條說明中〝金融機構懷疑或有相當合理基礎懷疑交易之資金為犯罪活動之收益,或涉及資助恐怖分子時,應立即向金融情報中心申報。…不論其交易金額多寡。未完成交易者,亦同。〞意指金融機構若合理懷疑資金來源拒絕該筆交易時仍應通報。所以不是交易取消就沒事。
- 洗錢(逃漏稅視為洗錢之前犯罪),指下列行為:
- ①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 ②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 ③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 資金調動應以「合理、合法」為前提,非既有客戶並未明確瞭解交易源由與相關背景前無法提供此項諮詢。
修正「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2018-11-14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0702745220號
修正「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附件下載:1070274522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條文.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