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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所得稅法中有關「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境內居住者」認定要件



資料更新時間:2019/01/25
關鍵字:#稅務居民 #海外所得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1. 國籍與稅務居民定義不同;認定為〝稅務居民〞容易的多。
  2. 台商長年在海外打拼偶爾農曆新年或暑假回台省親(境內居留不滿183天)在國內也沒有申報薪資所得這樣還要報稅嗎?
  3. 如果單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月21日新聞稿真的會搞錯;財政部賦稅署早在民國102年1月1日已頒佈規定;可參見以下2016年4月台北國稅局新聞稿。

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區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外僑因在華居留期間之久暫不同,分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下列2種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者。

不屬於以上所稱的個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9-01-21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原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非境內居住者」,訂有不同的適用扣繳稅率及所得申報方式,扣繳義務人及所得人應正確辨認其身分別。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7條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是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在境內;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一課稅年度在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而所謂「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在境內」的認定,以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判斷原則:(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述第2款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三)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給付個人所得時,應注意給付對象之身分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而適用正確之稅率扣繳稅款,以免發生短扣或溢扣之情形。該局並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個人如出境2年未持我國護照入境,將遭戶政機關除籍,無戶籍之個人一課稅年度在臺如未住滿183天,其自我國營利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其他組織取得之股利、利息、租金等所得,扣繳義務人給付時需按20%(修訂為21%)扣繳率就源扣繳所得稅款,不適用所得稅法第71條結算申報之規定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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