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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財政部針對海外子公司辦理遷冊所得稅稽徵議題發佈解釋令



資料更新時間:2019/04/01
#遷冊 #境外公司 #OBU #汶萊 #模里西斯 #投資架構 #CFC
  1. 遷冊(Re-domiciliation、relocation):將公司由註冊地(國)由A遷移至B且延續過往的歷史;繼續存續之同一法人。這和一般換一個註冊地成立不同。
  2. 財政部於今年3月29日發佈台財稅字第 10704699570 號令針對國內公司之海外子公司若符合遷冊條件者辦理子公司海外組織架構調整無須計算投資收益。這項規定可以對應於汶萊或模里西斯政策的變動或未來因所得稅法43條之3受控外國公司(CFC)之實施所做的組織架構調整。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台財稅字第 10704699570 號

一、我國母公司於境外國家或地區投資設立之子公司將註冊地遷移至其他境外國家或地區(下稱遷冊),且我國母公司投資該境外子公司之持股比例及透過該境外子公司間接投資其他國家或地區被投資事業之投資架構及持股比例並無改變者,如遷出及遷入國家或地區法令均承認該子公司於遷冊前、後為繼續存續之同一法人,該子公司於原註冊境外國家或地區無須辦理解散清算,且遷冊前、後該子公司之帳列累積未分配盈餘未變動,我國母公司於該子公司遷冊時無須計算其投資收益(或損失)併計營利事業所得

 

二、我國母公司與該境外子公司間如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我國納稅義務之情形,應依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1 規定辦理;其有藉法律形式或其他不當安排,規避或減少我國納稅義務之情事者,稽徵機關得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規定按查得事實依相關稅法課稅。

 

部 長 蘇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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