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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國內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10%之股東應辦理申報(停業公司亦需申報)



資料更新時間:2019/04/16
#公司法22-1 #重要關係人申報 #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台
  1. 若國內公司停業中亦需辦理申報。
  2. 公司法 第 22-1 條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其有變動者,並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為之。但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不適用之。
    前項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
    第一項資訊平臺之建置或指定、資料之申報期間、格式、經理人之範圍、一定條件公司之範圍、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其費用、指定事項之內容,前項之查核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未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前項情形,應於第一項之資訊平臺依次註記裁處情形。
  3. 此項申報作業是針對DBU公司、含外資在台子公司;不含外資在台分公司及辦事處。
  4. 此項作業不收規費。經濟部商業司於去年11月5日發佈新聞稿說明:若公司〝自行〞於線上完成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等資料完全〝不收規費x3〞 首次申報應於108年1月31日前完成。若委由稅務代理人註冊申報〝有可能〞收取相應之服務費用。
  5. 以下為經濟部商業司新聞稿;

公司法第22條之1電子申報操作簡單 不收規費

種類:真相說明 發布單位:商業司 發布日期:2018-11-05 13:38

新公司法已於11月1日施行,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之申報新制也於11月1日施行,相關申報採電子方式辦理,且無須支付任何申報規費,亦即公司線上申報完全不收規費、不收規費、不收規費,外界傳出政府要收規費純屬誤會。

自11月1日公司法第22條之1申報平台開放申報之後,經濟部對於公協會及機關舉辦有關申報平台操作的多場說明會,對外宣導皆有強調自行申報非常便捷簡易,且無須支付任何規費費用。

未來的宣導會場次,也已通知與公告與會者,可攜帶相關資料及公司負責人健保卡「卡號」,於宣導會現場當場辦理完成申報。

申報平臺網站(https://ctp.tdcc.com.tw)上也有完整的操作教學影片、申報流程簡報、法規及操作Q&A等,公司可自行快速及簡易完成申報,亦可委託代理人申報。另首次申報應於108年1月31日前完成,經濟部籲請企業儘速辦理,更多申報資訊亦可至經濟部商業司網站(https://gcis.nat.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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