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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財政部核釋稅捐稽徵機關為執行資訊交換目的查調資金程序放寬涉及第三人調查規定—台灣法規、稅務



資料更新時間:2019/05/06
#DBU #查金流 #OBU
  1. 〝租稅協定〞四字是關鍵。
  2. 財政部於5月1日頒佈台財際字第 10724524360 號規定在放寬〝蒐集資訊範圍屬受調查人與金融機構間資金往來紀錄涉及第三人者〞免經報部程序。原賦稅署 95 年 7 月 7 日台稅六發字第 09504529490 號函規定:(一)應報經財政部核准者:納稅義務人與銀行間之資金往來紀錄涉及第三人者。
  3. 哪些情況下會調查?參照「稽徵機關報部調查納稅義務人資金往來注意事項」規定:「申請調查存放款之理由及金融機構、戶名等資料明細表」除「帳號或支票號碼」欄位外,餘皆為必填項目,填報內容如下:
    • (一)案件緣由:如選案查核案件、個案調查案件、財政部交辦案件、檢舉案件、行政救濟案件、檢調機關(單位)通報案件等。
    • (二)調查理由
      • 1.敘明已請當事人、案關交易對象或第三人提供資料,如契約書、支票或匯款帳戶等,因渠等未提供、提供資料不全或雖已提供,認有查核資金往來之必要
      • 2.敘明依現有事證資料顯示,調查對象涉嫌逃漏稅或有不法情事,認有查核資金往來之必要。
      • 3.敘明已分析調查對象之資力,如財產及所得狀況(含增減情形),認有查核資金往來之必要
      • 4.調查對象如屬個人,依現有資料初步評估,需延伸調查其所投資之公司行號時,應敘明該個人對該公司行號之影響力及異常情形。
      • 5.調查對象如屬公司行號,經初步評估該公司行號帳證資料有異常情形,需進一步調查該公司行號與股東或合夥人間資金往來之必要時,應敘明其異常情形
      • 6.查核循環開立發票案件,屬交易對象5家以上者,應檢附循環開立圖示資料。
      • 7.為查核當事人、案關人或第三人所主張內容或提供資料是否屬實,認有查核資金往來之必要。
      • 8.外幣應註明幣別,並換算為新臺幣。
    • (三)調查對象:敘明調查對象間之關係,如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買方與賣方、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關係等。
  4. 同樣依據稅捐稽徵法第5-1條OBU帳戶也可以查。

核釋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 5 條之 1 為執行資訊交換目的查調資金程序

2019-05-01

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際 字第 1072452436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5 卷 79 期 20437 頁

相關法條:稅捐稽徵法 第 5-1 條(107.12.05)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 13 條(106.12.07)

要 旨:為租稅協定資訊交換目的,財政部得依規定審查後函請稅捐稽徵機關向金融機構調查受調查人有關資訊,如蒐集資訊範圍屬受調查人與金融機構間資金往來紀錄涉及第三人者,稽徵機關得逕依核准調查函向金融機構查詢

全文內容:為租稅協定資訊交換目的,我國租稅協定主管機關(下稱本部)依稅捐稽徵法第 5 條之 1及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 13 條規定審查後,函請稅捐稽徵機關向金融機構調查受調查人有關資訊,比照本部賦稅署 95 年 7 月 7 日台稅六發字第 09504529490 號函及「稽徵機關報部調查納稅義務人資金往來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但本部函請稅捐稽徵機關協助蒐集資訊範圍屬受調查人與金融機構間資金往來紀錄涉及第三人者,免經報部程序,逕由稅捐稽徵機關依本部核發之核准調查函向金融機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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