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 5 條之 1 為執行資訊交換目的查調資金程序
2019-05-01
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際 字第 1072452436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5 卷 79 期 20437 頁
相關法條:稅捐稽徵法 第 5-1 條(107.12.05)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 13 條(106.12.07)
要 旨:為租稅協定資訊交換目的,財政部得依規定審查後函請稅捐稽徵機關向金融機構調查受調查人有關資訊,如蒐集資訊範圍屬受調查人與金融機構間資金往來紀錄涉及第三人者,稽徵機關得逕依核准調查函向金融機構查詢。
全文內容:為租稅協定資訊交換目的,我國租稅協定主管機關(下稱本部)依稅捐稽徵法第 5 條之 1及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第 13 條規定審查後,函請稅捐稽徵機關向金融機構調查受調查人有關資訊,比照本部賦稅署 95 年 7 月 7 日台稅六發字第 09504529490 號函及「稽徵機關報部調查納稅義務人資金往來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但本部函請稅捐稽徵機關協助蒐集資訊範圍屬受調查人與金融機構間資金往來紀錄涉及第三人者,免經報部程序,逕由稅捐稽徵機關依本部核發之核准調查函向金融機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