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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透過境外公司持有國內公司股權(轉老股)



資料更新時間:2019/06/10
#OBU #股權移轉 #境外公司持有國內公司股權 #證交稅
  1. 問,能否透過境外公司持有國內公司股權?並以以下案例詢問。此案例的關鍵在〝不合規範的低價及未安排支付股權交易價金〞而不在股權交易本身。
  2. 國內曾聽聞代辦業者以〝贈與〞名目申辦國內公司股權給境外公司藉此免除支付金流,我們擔心這樣的做法或許正如此案〝當下核准,國稅局兩年後來查〞。類似的規劃還是早做安排為妥。
  3. 財政部對無法提出資產負債表時如何計算資產淨值有頒佈解釋令:二、在年度進行中發生繼承事實或贈與行為,而遺產或贈與標的中有未公開上市公司行號股票須核估遺產或贈與價額者,如該公司行號尚未辦理結算,致無法於申報時提出資產負債表,且於稽徵機關核稅時,仍未能補送該項資料者,得由稽徵機關以該公司行號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所列資產淨額,加計本年度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為贈與行為時止之營業收入額,按同業利潤標準計算之盈餘為該公司行號之淨值。三、公司行號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為贈與行為時,如未編製資產負債表,但於申報時或稽徵機關核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時,已編有資產負債表者,得以該公司行號前期結算之資產淨值,加計前後兩期淨值之差額,按經過日數占兩結算期間總日數之比例,核算其股票價值。(財政部65.7.9.台財稅第三四五九四號函)。

遺產E劇場/富商低價賣股給兒子 被國稅局識破得繳數千萬贈與稅

▲新台幣。(圖/路透)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富商想要逃避未來兒子繼承時可能要繳交高額遺產稅,便開始將公司股票以「買賣」名義「便宜」賣給兒子,還覺得自己這一招挺高又聰明。沒想到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聰明反被聰明誤,仍被國稅局查出要補繳幾千萬元的贈與稅。

【案情故事】

李先生今年68歲,是一家建商老董,他安排兒子在自家公司當經理,準備將來接班。

他有感年事已高,為避免到時要繳很多遺產稅,他規劃將公司股權60%,共約1.2萬張的股票過戶給兒子,以利兒子可以穩定持有公司經營權。

為了不想繳贈與稅,所以他想到利用買賣的名義,將股票「便宜」賣給兒子,這樣既不用繳贈與稅,證交稅又可以大幅減少,還可達移轉股權目的,他覺得自己實在太聰明了。

他的公司並未上市櫃,每股淨值20多元,以1.2萬張計算,股票價值約在2.5億左右,但他們父子間的買賣契約,卻約定買賣價金只要2千5百萬,等於是打1折的跳樓大拍賣

且實際上,兒子只付給了父親3百萬,其餘的股款兒子並沒付清,身為賣方的爸爸,也沒有積極追討這筆價款。

2年後,國稅局清查這筆交易時,發現金流異常,經查核發現當初買賣時,以公司股票淨值計算,合理買賣價格應在2.5億,但交易價格僅有2千5百萬,且實際上買方只付了3百萬,交易顯不合理

李先生辯稱當時營建市場不好,所以打折出售,至於2千多萬價金未收,只是因兒子一時資金不足,並沒有免除債務的意思。

但最後國稅局還是認定李先生有贈與行為,包括售股價差2.25億及2千2百萬的免除債務,一共認定李先生有贈與2.47億元的利益給兒子,因此核定李先生要補繳幾千萬的贈與稅。

▼劉韋德律師設計免費的「777遺囑產生器」,讓民眾可以上網自行設遺囑。(圖/記者李蕙璇攝)

【法律解析】

遺贈稅法專家劉韋德律師表示,很多民眾有財產移轉給子女的需求,但因不想繳納贈與稅,分年贈與又太慢,所以就常會想出各種方法來規避。

但法律上,對這類經常出現的情況早有規範,在遺贈稅法第5條就有規定6款的財產移動或行為,只要符合這些情況,不論原本法律關係為何,都有可能會被認定為贈與,法律上稱為「擬制贈與」。

本案中,李先生將淨值在2.5億左右的股票,以2千5百萬便宜賣給自己兒子,就符合了遺贈稅法第5條第2款所謂的「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雖然李先生辯稱市場不好等因素,但理由牽強,因此2.25億元的代價差額,確實已構成擬制贈與。

另外,雙方買賣價金雖約定為2千5百萬,但李先生的兒子,實際上只付了3百萬,尚未付款的2千2百萬另涉及遺贈稅法第5條第1款「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債務,其免除之債務」的問題。

由於股權買賣的請求時效為15年,本案僅過了2年,時間尚短,且國稅局也無法證明李先生已有免除債務之意思,因此國稅局認定李先生對售股給兒子的股款請求權有「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債務」的部分,確實不合理。

不過應注意的是,因稅法的核課期間至多只有7年,而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債務的核課期是從免除之時開始起算。

以本案例來說,若李先生是在買賣後第15年才免除兒子的債務,核課期間是買賣成立後的第15年到第22年,惟基於稽徵經濟的考量,國稅局不太可能對這類案件列管如此之久。

因此國稅局目前實務上作法都會先發單課稅,如納稅義務人有進行復查、訴願等行政救濟程序,會再於程序中視證據而定是否撤銷課稅處分。

《保險法》第112條規定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劉韋德律師小檔案】

台大法律系畢業,擁有律師執照,擅長財產繼承、遺囑撰寫教學、遺產分配、房屋買賣等案件。

《ETtoday保險雲》邀請到擅長房屋財產繼承、遺產等相關法律規定的律師劉韋德,開闢「遺產E劇場」專區,不定期和讀者分享《民法》、《保險法》等常見實務見解,透過故事舉例的方式,邀請讀者認識法律中的奧秘。

原文網址:遺產E劇場/富商低價賣股給兒子 被國稅局識破得繳數千萬贈與稅| ETtoday保險 | ETtoday新聞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518/1446393.htm#ixzz5q3N41w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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