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E劇場/富商低價賣股給兒子 被國稅局識破得繳數千萬贈與稅
▲新台幣。(圖/路透)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富商想要逃避未來兒子繼承時可能要繳交高額遺產稅,便開始將公司股票以「買賣」名義「便宜」賣給兒子,還覺得自己這一招挺高又聰明。沒想到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聰明反被聰明誤,仍被國稅局查出要補繳幾千萬元的贈與稅。
【案情故事】
李先生今年68歲,是一家建商老董,他安排兒子在自家公司當經理,準備將來接班。
他有感年事已高,為避免到時要繳很多遺產稅,他規劃將公司股權60%,共約1.2萬張的股票過戶給兒子,以利兒子可以穩定持有公司經營權。
為了不想繳贈與稅,所以他想到利用買賣的名義,將股票「便宜」賣給兒子,這樣既不用繳贈與稅,證交稅又可以大幅減少,還可達移轉股權目的,他覺得自己實在太聰明了。
他的公司並未上市櫃,每股淨值20多元,以1.2萬張計算,股票價值約在2.5億左右,但他們父子間的買賣契約,卻約定買賣價金只要2千5百萬,等於是打1折的跳樓大拍賣。
且實際上,兒子只付給了父親3百萬,其餘的股款兒子並沒付清,身為賣方的爸爸,也沒有積極追討這筆價款。
2年後,國稅局清查這筆交易時,發現金流異常,經查核發現當初買賣時,以公司股票淨值計算,合理買賣價格應在2.5億,但交易價格僅有2千5百萬,且實際上買方只付了3百萬,交易顯不合理。
李先生辯稱當時營建市場不好,所以打折出售,至於2千多萬價金未收,只是因兒子一時資金不足,並沒有免除債務的意思。
但最後國稅局還是認定李先生有贈與行為,包括售股價差2.25億及2千2百萬的免除債務,一共認定李先生有贈與2.47億元的利益給兒子,因此核定李先生要補繳幾千萬的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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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遺贈稅法專家劉韋德律師表示,很多民眾有財產移轉給子女的需求,但因不想繳納贈與稅,分年贈與又太慢,所以就常會想出各種方法來規避。
但法律上,對這類經常出現的情況早有規範,在遺贈稅法第5條就有規定6款的財產移動或行為,只要符合這些情況,不論原本法律關係為何,都有可能會被認定為贈與,法律上稱為「擬制贈與」。
本案中,李先生將淨值在2.5億左右的股票,以2千5百萬便宜賣給自己兒子,就符合了遺贈稅法第5條第2款所謂的「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雖然李先生辯稱市場不好等因素,但理由牽強,因此2.25億元的代價差額,確實已構成擬制贈與。
另外,雙方買賣價金雖約定為2千5百萬,但李先生的兒子,實際上只付了3百萬,尚未付款的2千2百萬另涉及遺贈稅法第5條第1款「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債務,其免除之債務」的問題。
由於股權買賣的請求時效為15年,本案僅過了2年,時間尚短,且國稅局也無法證明李先生已有免除債務之意思,因此國稅局認定李先生對售股給兒子的股款請求權有「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債務」的部分,確實不合理。
不過應注意的是,因稅法的核課期間至多只有7年,而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債務的核課期是從免除之時開始起算。
以本案例來說,若李先生是在買賣後第15年才免除兒子的債務,核課期間是買賣成立後的第15年到第22年,惟基於稽徵經濟的考量,國稅局不太可能對這類案件列管如此之久。
因此國稅局目前實務上作法都會先發單課稅,如納稅義務人有進行復查、訴願等行政救濟程序,會再於程序中視證據而定是否撤銷課稅處分。
《保險法》第112條規定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劉韋德律師小檔案】
台大法律系畢業,擁有律師執照,擅長財產繼承、遺囑撰寫教學、遺產分配、房屋買賣等案件。
《ETtoday保險雲》邀請到擅長房屋財產繼承、遺產等相關法律規定的律師劉韋德,開闢「遺產E劇場」專區,不定期和讀者分享《民法》、《保險法》等常見實務見解,透過故事舉例的方式,邀請讀者認識法律中的奧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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