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無法親自送件時,透過代理人送件,需繳交經香港國際公證人(Notary Public)驗證的授權書。申請人倘在香港以外地區不克返回香港,則請代理人繳交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過之授權書;申請人倘在中華民國不克返回香港,則請代理人繳交經中華民國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認證及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複驗證過之授權書。 中華民國的文件如須本處驗證,文件須先經中華民國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認證及經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複驗,再至本處申辦。
申請人無法親自送件時,透過代理人送件,需繳交經香港國際公證人(Notary Public)驗證的授權書。申請人倘在香港以外地區不克返回香港,則請代理人繳交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過之授權書;申請人倘在中華民國不克返回香港,則請代理人繳交經中華民國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認證及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複驗證過之授權書。
中華民國的文件如須本處驗證,文件須先經中華民國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認證及經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複驗,再至本處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