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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台北雙子星開發案 外資vs陸資對房產開發投資差異



資料更新時間:2019/07/02
#陸資來台投資 #陸資來台投資代辦 #代辦投審會申報 #外資來台
  1. 關於投審會審駁香港南海控股設立台灣南海發展公司案,可參考以下投審會公告之內容。此案原本應該是以〝外資〞身份送件,投審會審查意見中並未指明〝香港南海控股〞屬〝陸資〞(對陸籍管理階層控制力有疑慮)最終是以涉及「國安議題」否准。

    (三)香港商南海發展有限公司(NAN HAI DEVELOPMENT LIMITED)及馬來西亞商馬頓有限公司(MALTON BERTHAD)等申請匯入相當於新臺幣10億元等值外幣,投資設立台灣南海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考量本案國內被投資事業營運涉及台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D1土地開發案,為台北市西區門戶計畫建設,且附近捷運、高鐵、臺鐵、汽車客運等大眾運輸滙聚,位處大台北地區重要交通樞紐,涉及國家安全議題;本案基於以下因素,認定投資人與中國大陸市場淵源及關聯極深,易受大陸政策影響:

    1. 投資人母公司百慕達商南海控股有限公司自行於財報揭露其大部分業務及員工均位於中國內地,附註說明依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8號「經營分部」之披露而言,南海集團應視中國內地為集團之註冊國家;
    2. 百慕達商南海控股有限公司之行政總裁為大陸籍,且其董事會下設之4個委員會中,負責營運及制定政策方向的執行委員會有過半成員是大陸籍,而負責檢討董事會架構、人數及組成暨委任行政總裁,向董事會提供推薦意見的提名委員會,5名成員也有2名是大陸籍,顯示大陸人高度參與百慕達商南海控股公司之營運、政策方向;
    3. 香港商南海發展有限公司之股票已全部質押予香港商中國數碼公司,而香港商中國數碼公司於截至108年5月31日,大陸人於董事會席次過半(4/7),已具控制力;另外,香港商中國數碼公司3席執行董事有2席為大陸籍,且董事會下設之審核、薪酬及提名委員會大陸人均占總成員之二分之一,顯示大陸人高度參與香港商中國數碼公司營運、財務、人事方針。

    綜合前述事由,足證本案有受大陸地區政府或人民掌控或影響該國內事業營運之疑慮,爰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7條認定對國家安全有不利影響,本案予以駁回。

  2. 投審會所引用之「外國人投資條例」第 7 條 下列事業禁止投資人投資:

    一、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之事業

    二、法律禁止投資之事業。

    投資人申請投資於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而限制投資之事業,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同意。

    第一項禁止及第二項限制投資之業別,由行政院定之,並定期檢討。

  3. 另外,關於陸籍董事具有控制力一事可參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本辦法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

    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二、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4. 若原經核准之〝外資〞有意規劃將所持有之股權移轉給〝陸資〞亦需〝事前〞經投審會核准後方得轉讓。

陸資與外資來台投資房地產相關規定比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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