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營利事業選擇依本條例規定課稅者,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二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營利事業登記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 理: 一、營利事業選擇依本條例規定課稅申請書。 二、營利事業及境外轉投資事業設立登記資料。 三、營利事業對境外轉投資事業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證明文件、該境外轉投資事業最近一年度財務報表及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盈餘分配議事錄。 四、受理銀行辦理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作業所需文件。
第四條 …營利事業選擇依本條例規定課稅者,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二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營利事業登記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 理:
一、營利事業選擇依本條例規定課稅申請書。
二、營利事業及境外轉投資事業設立登記資料。
三、營利事業對境外轉投資事業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證明文件、該境外轉投資事業最近一年度財務報表及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盈餘分配議事錄。
四、受理銀行辦理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作業所需文件。
附加檔案: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草案總說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