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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財政部公告:預告「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草案



資料更新時間: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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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財政部於7月27日預告「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草案徵求意見至8月2日結束,此案是為了接續立院所通過的「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
    例」訂定後續作業規定。就「條例」之內容分別由財政部訂定回台資金申報及課稅等事項、金管會訂定開戶、鼓勵投資之金融商品等事項、經濟部對投資事業與投資範圍等做
    規範方能執行。
  2. 草案中針對個人與營利事業分別做了規定。其中有關『營利事業』:第二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所稱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指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
    • 一、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轉投資事業股份或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以上
    • 二、營利事業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開之企業會計準則公報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及證券發
      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應將其境外轉投資事業納入該營利事業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或採權益法處理該境外轉 投資事業投資損益之情形

    第四條 …營利事業選擇依本條例規定課稅者,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二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營利事業登記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
    理:

    一、營利事業選擇依本條例規定課稅申請書。

    二、營利事業及境外轉投資事業設立登記資料。

    三、營利事業對境外轉投資事業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證明文件、該境外轉投資事業最近一年度財務報表及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盈餘分配議事錄

    四、受理銀行辦理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作業所需文件。

    綜合以上,若國內營利事業透過第三地公司OBU進行轉投資者需留意以上所需條件。
  3. 有關『申請程序』:第五條 稽徵機關受理個人及營利事業 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後,應進行適用資格審查,並於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 內,將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各款申請資 料函送申請人指定受理銀行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表示 審查意見。 前項受理銀行應於申請資料送達 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意見以書 面通知稽徵機關,並由稽徵機關於接獲 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適用資格審查結果併同受理銀行審查意見函復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 一、經稽徵機關審查不符合前條規定。
    • 二、經受理銀行審查不符合洗錢及資 恐防制相關規定。
    • 三、其他不符合本條例或本辦法之規 定。 前二項審查經稽徵機關或受理銀 行認有應補正事項者,應分別由稽徵機 關及受理銀行通知申請人於七個工作日內補正;其補正期間不計入所定審查期間。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依 前項規定駁回申請。稽徵機關函復申請人時,應副知受理銀行、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及中央銀行
    『申請程序』整理如右:個人或營利事業→稽徵機關(三日)→指定受理銀行(七日)→稽徵機關(三日)→審駁意見函覆個人或營利事業。*補正期間不計入所 定審查期間。
  4. 草案中所需各項申請書表內容尚未公布。
  5.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草案內容如附檔尚待正式公布。

附加檔案: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草案總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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