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主旨:便利外人投資 經濟部修正發布投資額審定辦法
發佈時間: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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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於昨(29)日修正發布「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將鬆綁外國投資人自國外滙入資金至國內銀行帳戶申請資金審定時需結售為新臺幣之限制;此外,外國投資人分批實行投資者,可一次辦理審定,將可便利外國投資人及國內事業資金運用之彈性。
為建構良好投資環境、排除投資障礙,並秉持簡政便民原則,經濟部於108年7月29日修正發布「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外滙投資資金必須結售為新臺幣之限制:
辦法修正前,外國投資人經投審會核准投資後,自國外滙入資金至國內銀行帳戶申請資金審定時,須結售為新臺幣,惟常因當下實際匯率變動,導致外幣結售新臺幣之額度與原本計算金額不符,而有不足額必須再次匯入以補足差額或溢滙而被銀行要求全額退匯再重新匯入的情形,導致投資時程延遲。本次修正後,投資人申請審定時,得保留匯入之外幣,直接以外幣計價而無需結售為新臺幣,並採計匯入受款銀行核發交易憑證時之買匯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之金額。
二、增訂投資人分批實行投資者,得於全部實行後2個月內一次辦理審定:
為放寬投資人分批實行投資之申請審定程序,本次修正後,投資人分批實行投資者,可選擇就其已實行之出資及相應取得之股數分批申請審定,或是於全部實行出資及取得全部股權後一次辦理審定,俾利投資人規劃投資時程及降低行政成本。
三、增訂投資人於盈餘轉增資或公積轉增資、繼承、受贈等投資情形,得免予申請審定,以簡化程序。
四、刪除投資人受讓國內股東股份申請審定時,應檢具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之規定:有關投資人繳納證券交易稅一事,回歸證券交易稅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