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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金管會預告訂定「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草案(金管證投字第1080324633號)



資料更新時間: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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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金管會於7月23日預告訂定「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草案。草案是為了接續立院所通過的「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訂定後續作業規
    定,在開立「境外資金外匯存款專戶(外匯存款專1、金管會於7月23日預告訂定「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草案。草案是為了接續立院所通過的「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訂定後續作業規
    定,在開立「境外資金外匯存款專戶(外匯存款專戶)」操作方式訂定規範。
  2. 草案中對專戶內之資金所允許投資之國內有價證券、證券相關期貨/選擇權、國內保險商品之種類均有規範及限制,可參閱附檔。若排除政策鼓勵因素外,銀行是希望
    客戶將資金存放於OBU還是「外匯存款專戶」內?

    第二條 個人或營利事業依本條例規定,向受理銀行辦理境外資金外匯存款專戶(以下簡稱外匯存款專戶)開戶及將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匯回存入該專戶得申請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資金,並存入信託專戶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

    受理銀行辦理外匯存款專戶業務應依本條例及銀行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條 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之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國內有價證券。

    二、在我國期貨交易所進行之證券相關期貨、選擇權交易。

    三、國內保險商品。

    個人透過前項專戶從事金融投資之範圍,以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為限;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專戶從事金融投資之範圍,以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為限(*不含國內保險商品)。

    資金得運用於金融投資之額度以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資金依本條例規定扣除稅款後之金額按百分之二十五計算之額度為限;其中個人從事金融投資運用於國內保險商品之額度,不得超過依前開扣除稅款後之金額之百分之三

    資金運用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者,應採信託方式或證券全權委託投資方式為之。所稱信託方式,應為單獨管理運用之金錢信託,且以個人或營利事業擔任委託人及受益
    人,由信託業擔任受託人之自益信託為限。

    個人從事金融投資運用於國內保險商品應採信託方式為之,並應以該個人擔任保險契約之要保人,除要保人身故者外,不得變更要保人。

預告訂定「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草案。(金管證投字第1080324633號) --預告期間:2019.7.27~2019.8.2

2019-07-2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80324633號

附件:「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主旨:預告訂定「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訂定依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第六條第六項。

三、旨揭法規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
址:http://law.fsc.gov.tw/law/DraftForum.aspx)。

四、本草案係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明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資金從事金融投資之資金管理運用範圍與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屬國家當前為因應國際經
濟情勢推動之重大施政措施,具急迫性。為利新制實施及推動,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7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
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1段85號。

(三)電話:(02)27747320

(四)傳真:(02)87734382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財政部、經濟部、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保險局、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
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上均含附件)

戶)」操作方式訂定規範。

2、草案中對專戶內之資金所允許投資之國內有價證券、證券相關期貨/選擇權、國內保險商品之種類均有規範及限制,可參閱附檔。若排除政策鼓勵因素外,銀行是希望
客戶將資金存放於OBU還是「外匯存款專戶」內?

第二條 個人或營利事業依本條例規定,向受理銀行辦理境外資金外匯存款專戶(以下簡稱外匯存款專戶)開戶及將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匯回存入該專戶,得申請自
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資金,並存入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

受理銀行辦理外匯存款專戶業務應依本條例及銀行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條 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之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國內有價證券。

二、在我國期貨交易所進行之證券相關期貨、選擇權交易。

三、國內保險商品。

個人透過前項專戶從事金融投資之範圍,以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為限;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專戶從事金融投資之範圍,以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為限(*不含國內保險商品)。

資金得運用於金融投資之額度以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資金依本條例規定扣除稅款後之金額按百分之二十五計算之額度為限;其中個人從事金融投資運用於國內保險商品之
額度,不得超過依前開扣除稅款後之金額之百分之三。

資金運用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者,應採信託方式或證券全權委託投資方式為之。所稱信託方式,應為單獨管理運用之金錢信託,且以個人或營利事業擔任委託人及受益
人,由信託業擔任受託人之自益信託為限。

個人從事金融投資運用於國內保險商品應採信託方式為之,並應以該個人擔任保險契約之要保人,除要保人身故者外,不得變更要保人。

預告訂定「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草案。(金管證投字第1080324633號) --預告期間:2019.7.27~2019.8.2

2019-07-2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80324633號

附件:「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主旨:預告訂定「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訂定依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第六條第六項。

三、旨揭法規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
址:http://law.fsc.gov.tw/law/DraftForum.aspx)。

四、本草案係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明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資金從事金融投資之資金管理運用範圍與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屬國家當前為因應國際經
濟情勢推動之重大施政措施,具急迫性。為利新制實施及推動,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7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
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1段85號。

(三)電話:(02)27747320

(四)傳真:(02)87734382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財政部、經濟部、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保險局、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
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上均含附件)

附件下載: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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