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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經濟部預告訂定「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草案



資料更新時間:201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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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經濟部於8月2日預告訂定「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草案,草案為接續「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為引導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從事國
    內投資相關作業規定。參考目前草案中規定的作法倒不如透過OBU直接申請核准投資新設企業或透資國內現有公司還比較容易。
  2. 草案中針對投資項目及方式作了規定:

    第三條 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 請投資產業之項目包括農業、工業及服 務業等各行業。 個人及營利事業(以下簡稱投資 方)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從
    事投資者, 應以下列方式進行國內投資:

    一、營利事業自行執行投資計畫。

    二、投資方以現金出資新設營利事業且 持有該股份或出資額達四年,並由 該新事業執行投資計畫

    三、投資方以現金對價取得他營利事業 之新發行股份或出資額且持有該 股份或出資額達四年,並由該他事 業執行投資計畫。(*參與增資發行新股不得
    轉讓老股)

    前項第三款他營利事業為公開發行公司者,應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私 募規定發行新股為之。

    第四條 適用投資計畫之支出範圍,以下 列為限:

    一、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 築物之支出。(*限自用)

    二、購置供自行使用之軟、硬體設備或 技術支出。

    三、其他與投資計畫相關之必要支出。 前項第三款之支出不得超過同項 前二款支出合計數之百分之二十。被投資事業取得第一項第一款建 築物應於投資
    方之資金自存入外匯存 款專戶之日起算八年內持有且供自行使用,期間不得作為住宅、出租或移轉 所有權

    第五條 投資方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從事投資者,得於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一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發投資計畫核准函:

    一、投資計畫,應載明預定投資方式、投資期程、投資項目、投資金額及 預計自專戶提領投資之金額。

    二、被投資事業最新登記影本。屬許可 行業者,併附許可文件;依第三條 第一項第二款方式投資者,應附籌 備設立營利事業之說明資料。

    三、被投資事業同意執行投資計畫之證 明文件影本。

    四、稽徵機關核准投資方適用本條例之 文件影本。 投資方取得本部核發之投資計畫 核准函後,得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資 金,依前條規定執行投資計畫,
    資金之結售,應依該核准函所載新臺幣金額 及投資期程洽受理銀行辦理
    ;經核准保 留原幣,以外匯支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 支出項目者,應依該核准函所載金額之 等值
    外幣,洽受理銀行撥付。撥付方式 以匯票、本票、劃撥、電匯及轉帳為限, 並載明受款人(*專戶投資款動支應以核准函為依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經授工字第10820420381號

主  旨:預告訂定「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訂定依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三、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經濟部工業局網站(網址:https://www.moeaidb.gov.tw)之「工業發展法令規章」選項下之「法規預告」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資訊與服務/法規服務」可連結本網頁)。

四、本辦法草案業於108年7月26日進行預告,茲因第二條至第五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爰再次預告,預告期間訂為2日。

五、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2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工業局

(二)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41-3號

(三) 電話:(02)2754-1255分機2635

(四) 傳真:(02)2704-3784

(五) 電子郵件:swtzeng@moeaidb.gov.tw

部  長 沈榮津 公出

政務次長 曾文生 代行

附件下載: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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