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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經濟部「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財政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金管會「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自今年8月15日實施



資料更新時間: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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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及相關子法「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均自今年8月15日施行。
  2. 可參見附檔財政部境外資金匯回申請書表「個人申請書」及「營利事業申請書」兩者中以〝個人〞較為簡單,另外需留意申請核准方可匯入「外匯存款專戶」。

金管會:「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自108年8月15日施行

2019-08-15

金管會研訂「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業已預告期滿,並將自108年8月15日施行。

本辦法規範個人或營利事業自境外匯回稅後資金之25%從事金融投資之資金管理運用相關事項。在國內保險商品範圍部分,為提升個人自身保險保障,以及使其得以因應高齡化社會所衍生之各項老年經濟安全,境外匯回資金運用於國內保險商品之範圍僅以保障型保險及高齡化保險商品為限,參酌預告期間外界建議,原規定之「定期人壽保險(不含生存保險金)」修正放寬納入符合一定保障比例之終身人壽保險;其餘金融投資範圍,考量本案主要係引導資金回臺從事實質產業之投資,金融投資額度則設有25%上限,故金管會規劃金融投資範圍以國內有價證券為主,並鼓勵長期投資,投資標的係以流動性佳、集中市場交易且具公募性質為原則,另投資於債券部分,於說明欄增列說明債券包括附買回交易,以資明確。

金管會表示,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於108年7月24日制定公布,依本條例第六條第六項規定授權,金管會訂定本辦法,對於個人或營利事業自境外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資金,得提取並存入信託專戶及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規範前開金融投資之資金管理運用範圍與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重點如下:

一、金融投資範圍及額度:包括政府債券、公募之公司債、金融債、國際債券、上市(櫃)、興櫃公司股票、投信基金(含ETF)、期貨ETF、指數投資證券(ETN)等國內有價證券,並得以避險目的買賣上市(櫃)認售權證及從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另個人亦得在匯回稅後資金3%額度內投保國內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

二、運用於國內有價證券及國內保險商品之限制:

(一)明定資金運用於國內有價證券之分散比率規定,包括持股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股份之10%、投資單一公司之股票及債券不得超過20%等。

(二)明定不得從事信用交易,不得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不得投資槓桿或反向之ETF或ETN。

(三)明定不得作為質借或擔保標的,且國內保險商品不得辦理保險單借款。

三、屆滿年限分年取回:金融投資之資金,應自其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屆滿五年、六年分別得取回三分之一,屆滿七年得全部取回;另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後段規定,資金未從事實質投資及金融投資者,應於外匯存款專戶存放達前開年限後,始得分年取回。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之法律效果: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違反本辦法有關投資範圍、方式及運用限制之規定,視為本條例所定之移作他用或作為質借、擔保之標的,受理銀行須依本條例規定辦理補扣稅款。

關於外界就本辦法所涉實務執行細節所提疑義,金管會將與財政部等相關單位研議後,擬具問答集供外界參考。

本項法規之訂定與施行,將可使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之資金,透過我國財富管理與資產管理產業,挹注我國金融市場以促進發展。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經濟部:境外資金匯回 產業投資上路

發布單位:工業局 發布日期:2019-08-15 16:30

為引導資金回流挹注我國產業及金融市場,財政部制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本條例),奉總統於今(108)年7月24日公布,行政院定於今年8月15日起施行2年。本部依據本條例第7條與第8條授權訂定「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下稱本辦法),已奉行政院核定,與本條例同步自今年8月15日上路。

經濟部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境外資金經國稅局與國內銀行聯合審查通過後,匯回須存放於「境外資金外匯存款專戶」(下稱外匯存款專戶),於1年內向經濟部提具直接投資計畫或間接投資申請,經核准後可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資金開始投資。於規定期限完成投資,並取得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者,得適用優惠稅率4%或5%,向國稅局申請退還50%稅款。

針對本辦法所規範的直接投資與間接投資,重點說明如下:

一、直接投資:

(一)投資產業項目:涵蓋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等各行業。

(二)投資方式:包含3種投資樣態,營利事業自行投資於本業;個人與營利事業現金出資新設事業;個人與營利事業現金對價取得他事業增資新股或出資額

(三)投資支出範圍:包含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供自行使用之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與投資計畫相關之支出(不得超過前2項支出合計數的20%)。其中建構之建築物自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起7年內須為自用,不得作為住宅、出租或移轉所有權

(四)申請程序:個人或營利事業匯回資金1年內向經濟部提具投資計畫,經核准後進行投資,投資計畫應於2年內完成,得展延1次,投資期間每年1月向經濟部備查其上年度投資進度。投資計畫完成後向經濟部取得完成證明,始得向國稅局申請退稅

二、間接投資:

(一)投資方式:透過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政策領域產業。

(二)重要政策領域產業範圍:5+2產業;重要製造業如電子零組件、電腦電子及光學製品、高值石化及紡織業等;重要服務業如資通訊服務、積體電路設計、批發零售、運輸倉儲等;發電業及天然氣事業;長期照顧服務事業;文化創意產業。

(三)投資規範:間接投資於國內重要政策領域產業比率,應分別於第3年達20%、第4年達50%;投資於前開以外之其他國內事業,以未上市(櫃)公司為限,且不得投資不動產及不動產證劵化商品;投資於境外事業之金額則不得超過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實收資本額(出資額)25%。

(四)申請程序:個人或營利事業匯回資金1年內向經濟部申請,經核准後進行投資達4年,投資期間得申請變更1次,取得經濟部完成證明,始得向國稅局申請退稅。投資期間每年1月向經濟部備查其上年度投資進度。

另為確實引導境外資金匯回進行實質投資,倘發生個人及營利事業自外匯存款專戶提領的資金,未依規定投資而移作他用(例如:購置不動產後移轉所有權、轉讓投資取得的股份、間接投資上市或上櫃公司等)、投資期間未辦理備查且經通知仍不補報、未依期程投資或投資後尚有剩餘資金卻未匯回等情事,均須回歸以20%稅率課稅,補徵稅款

配合本條例及本辦法開始施行,經濟部將會同財政部及金管會舉辦說明會,俾利國人瞭解政府政策及申請適用。

財政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行政院核定自108年8月15日施行

為引導我國個人及營利事業資金回臺投資實體產業及金融市場,以壯大國內經濟,增加就業機會,財政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經濟部等部會在符合國際洗錢防制及國際租稅規範下,共同擬具「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本條例),經總統於108年7月24日公布,行政院核定自今日(108年8月15日)施行。

財政部表示,為利本條例順利運作及徵納雙方遵循,該部與金管會及經濟部今日分別訂定發布「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下稱金管會子辦法)」及「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下稱經濟部子辦法)」,明定各辦法與本條例同步施行;財政部已備妥申請書、扣繳憑單、扣繳憑單申報書及扣繳稅額繳款書格式,自今日起民眾即得申請適用。另外,財政部、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均已建置「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網站專區,放置法令規定、疑義解答、專人諮詢窗口及相關資訊,供各界參考運用。

財政部說明,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得選擇適用本條例,免依一般所得稅制課稅(申請、匯回及管理運用流程詳附件)。本條例施行2年,納稅義務人應於110年8月14日前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國稅局受理申請後,將洽受理銀行辦理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審查,因實務上各家銀行辦理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作業所需文件不盡相同,建議納稅義務人於提出申請前,宜先行向指定受理銀行洽妥應備文件明細,以利後續審查作業順利進行。個人及營利事業在108年8月15日至109年8月14日間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適用稅率8%;在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間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適用稅率10%,匯回資金應存入外匯存款專戶,由受理銀行於資金存入專戶時扣取稅款。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個人及營利事業依規定匯回存入專戶之資金,得於扣除稅款後按25%計算之限額內,依金管會子辦法規定從事金融投資,並於上開稅後資金按5%計算之限額內,提取資金自由運用,但自由運用資金於存入專戶之日起算5年內,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及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不動產資產信託(REATs)等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此外,個人及營利事業亦得就上開稅後資金,向經濟部申請核准從事實質投資,無運用比例限制,經依該部子辦法規定完成實質投資,並取具該部核發完成證明者,得向國稅局申請退還50%稅款(即實質稅率4%或5%)

財政部指出,本條例屬國家當前為因應國際經濟情勢及國內產業發展需求所推動之重大施政措施,為使各界瞭解法令規定,妥善運用本條例實施之契機,該部將持續辦理對外宣導及講習,俾利政策推行,並期藉此為國內經濟引入活水,帶動投資動能,擴大內需引擎。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張貼日期:2019-08-15

附件下載1:個人申請書.pdf

附件下載2:營利事業申請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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