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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國內公司若洽特定人認購新股需留意贈與稅相關規定



資料更新時間:201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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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於8月23日新聞稿提醒若未上市/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若董事會決議洽特定人(董事二親等親屬)認購新股需注意申報贈與稅。
  2. 個人觀點:此案例最主要的原因在於認購價格遠低於每股淨值才延伸出後續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贈與稅的問題。至於一般若透過OBU申報回台認購國內公司增資發行新股,除需留意認購價外在操作程序亦需注意順序。

原股東放棄新股認購權,並以其直接或間接掌控董事會洽定其二親等內親屬認購時,應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如原股東放棄認購新股,並以其直接或間接掌控公司董事會洽定其二親等內之親屬認購時,應注意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依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時,公司就其未認購部分得公開發行或洽特定人認購。如原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洽特定人之行為具直接或間接之掌控力,並由指定之人為該特定人,且洽定之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之親屬者,則係以迂迴方式無償轉讓新股認股權予特定人,原股東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指出,甲君係未上市公司之董事,該公司於106年間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現金增資案,並授權董事會訂定發行新股細節,復於同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並按每股面額10元發行;甲君放棄增資新股認購權,轉由甲君之子乙君依每股10元認購增資發行新股10萬股,實質上是甲君藉由對公司董事會的掌控,使公司就甲君未認購部分依規定洽特定人認購時,以其指定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為該特定人,使甲君之子乙君得以遠低於每股淨值235元之每股認購價格10元認購股權,此種以迂迴方式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予該特定人,依實質課稅原則,應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就每股淨值與每股認購價格之差額225元,按認購股數10萬股,核定贈與總額2,250萬元,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時,如原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洽特定人之行為具直接或間接之掌控力,使公司就其未認購部分於依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洽特定人認購時,以其指定之人為該特定人,且洽定之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之親屬者,該原股東務必記得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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