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臨櫃受理開立存款帳戶(DBU)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之種類釋疑 2015-05-08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04000776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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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臨櫃受理開立存款帳戶(DBU)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之種類釋疑如下:
一、 個人戶部分:
(一) 持國民身分證者,應徵提其他具辨識力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護照、駕照或學生證等。
(二) 持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者,應比照前款徵提其他具辨識力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未持有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及無戶籍國民,應徵提合法入境簽證(或戳記)之(外國)護照,或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及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
(四)未持有居留證之大陸地區人民應徵提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及其他具辨識力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 非個人戶部分:
(一) 已取得我國登記機關證明文件者應徵提登記機關之證明文件,及董事會議紀錄、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證明文件。
(二) 未取得我國登記機關證明文件之外國(含大陸地區)法人應徵提以下文件(*OBU適用):
1. 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2.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3. 法人出具在臺代表人或代理人之授權書。
4. 各地區稅捐稽徵機關所核發之扣繳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三) 另國內金融機構辦理與其具有通匯關係之外國金融機構開設新臺幣帳戶,得以年報或年度財務報表代替前述法人、負責人證明文件。
三、 本令自即日起生效;本會九十三年八月四日金管銀(一)字第○九三八○一一三八五號令自即日起廢止。
指定銀行得受理非居住民自然人辦理網路銀行或行動網路銀行外匯業務
中 央 銀 行 外 匯 局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蔡雅蓮
電話:02-23571219
傳真:02-23571265
電子信箱:bethtyl@mail.cbc.gov.tw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0300434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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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自即日起,指定銀行得受理非居住民自然人辦理網路銀行或行動網路銀行外匯業務,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旨揭業務之非居住民自然人範圍:
(一)持有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其證載有效期限未滿一年者。
(二)持有我國外交部依「駐臺外交機構人員及其眷屬身分證明發給要點」核給身分證明之外國自然人。
二、前經本行許可辦理網路銀行或行動網路銀行外匯業務之指定銀行,擬增加提供說明一之(一)非居住民自然人辦理下列網路(行動)銀行外匯業務,應先檢附相關作業說明函報本行備查:
(一)未達等值新臺幣50萬元之新臺幣結匯。
(二)原幣匯出匯款。
(三)自行本人帳戶或與事先約定第三人帳戶間之外幣轉帳。
三、辦理本案業務應請注意落實:
(一)訂定接受客戶原則、加強認識客戶(KYC)及建立風險管理程序與機制(如異常交易、警示帳戶及居留證等相關開戶證件逾期之管控等),並應依洗錢防制相關規範及「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辦理。
(二)擴增旨揭服務對象時,相關系統應完成電腦檢核功能及管控機制,並確實依本局「電腦檢核交易單證內容之項目說明」規定辦理。
(三)受理本案非居住民自然人申辦網路銀行或行動網路銀行外匯業務,於申報本行媒體資料時,應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中華民國統一證號辦理交易歸戶,並應輸入居留證或外交部核發身分證明之有效期限。
(四)應控管同一客戶於單一營業日併計臨櫃及所有電子化通路之結匯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並應注意及預防客戶將大額匯款化整為零,以規避「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地理資訊中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經濟研究處、本局外匯交易科、匯款科、稽核科、資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