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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金管會重申外國銀行在台辦事處不得協助境內客戶未出境即完成開設海外帳戶



資料更新時間:2019/10/14
  1. 金管會在9月10日重申外國銀行在台辦事處不得協助總行或聯行辦理見證簽署開戶相關文件及回傳文件等跨境提供金融服務,昨日(10/13)涉及此事之銀行見報。
  2. 受國際間洗錢防制法之影響,開立海外帳戶均需由本人或帳戶負責人飛抵海外親簽。

重申外國銀行在臺辦事處僅得辦理商情蒐集及業務聯絡,不得協助總行或聯行辦理見證簽署開戶相關文件及回傳文件等跨境提供金融服務,外國銀行在臺辦事處應切實遵守相關規定

2019-09-10

受文者:如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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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別: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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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重申外國銀行在臺辦事處僅得辦理商情蒐集及業務聯絡,不得協助總行或聯行辦理見證簽署開戶相關文件及回傳文件等跨境提供金融服務,外國銀行在臺辦事處應切實遵守相關規定。

說明:

一、依銀行法第29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國內銀行倘有協助未於我國設有據點之外國金融機構介紹我國境內客戶未出境即完成海外帳戶開設及相關金融服務者,將有涉及違反前開規定之虞。另依銀行法第117條第2項授權訂定「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外國銀行在臺辦事處以辦理商情蒐集及業務聯絡為限。

二、本會99年8月24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2320號令,第9點準用第7點規定,亦要求外國銀行在臺辦事處不得以提供營業場所、舉辦研討會、商務訪問、代為確認客戶身分或其他方式,供其總行、或總行所轄在我國境外所有分支機構或關係企業、或其他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外國機構,於我國境內招攬我國客戶開立海外存款帳戶或吸收資金情事。爰外國銀行在臺辦事處不得有接受總行指示,受理客戶至辦事處簽署相關開戶文件,由辦事處人員予以驗證之行為。

三、為避免辦事處人員涉及違法情事,請各辦事處強化法遵教育訓練及內部控制制度,不得辦理或協助辦理未經核准之業務,並將相關法令規章確實傳達總行,以落實法令遵循。

正本:加拿大蒙特利爾銀行台北代表人辦事處(代表人陳美容女士)、德商德國商業銀行台北代表人辦事處(代表人徐豪功先生)、瑞典商瑞典商業銀行台北代表人辦事處(代表人陳麗玲女士)、香港恆生銀行台北代表人辦事處(代表人王純如女士)、美商美西銀行在台代表人辦事處(代表人蕭慶順先生)、美國國泰銀行台北代表人辦事處(代表人陳代倢女士)、菲律賓商金融銀行台北代表人辦事處(代表人駱建樹先生)、日商秋田銀行在台代表人辦事處(代表人榎和浩先生)、日商福岡銀行在臺代表人辦事處(代表人平山孝行先生)、日商鹿兒島銀行在台代表人辦事處(代表人川畑大介先生)、越南投資發展銀行代表人辦事處(代表人范清龍先生)、大陸商中國農業銀行台北代表人辦事處(代表人羅琳女士)、大陸商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代表人辦事處(代表人楊小平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外銀辦事處違規 火速「被撤離」

2019-10-13 23:19經濟日報 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金管會。本報資料照片

金管會最近金檢查獲一家外銀在台辦事處涉違規做業務,這家外銀也迅速離開台灣,外銀在台據點因違規後「被撤離」,此為國內開放外銀來台後相當罕見的案例,金管會上個月特別發函給所有外銀在台辦事處,下達三項指令,嚴禁再犯。

依金管會規定,外銀在台辦事處不能經營業務,消息來源透露,2009年就來台設辦事處的美商華美銀行(East WestBank),遭人檢舉幫台灣人在美國總行開戶,金管會派人前往金檢,逮到違規證據。

據了解,檢查人員從辦事處電腦裡電子郵件,發現辦事處涉及幫總行對台灣客戶做開戶必要的KYC(認識客戶)、親簽文件等作業

案發後,華美也撤掉在台辦事處,時間巧合,被視為是因違規「被撤離」;不過,也有訊息指出,華美自己也想走人,因辦事處多年未升格,僅能蒐集商情,而蒐集資料總行也可以做。

外銀在台辦事處因違規「被撤離」的案件,相當少見,資深官員說,記憶中沒聽過。

金管會對於此案相當重視,也在9月9日發文給所有外銀在台辦事處,重申辦事處只能辦理商情蒐集及業務聯絡,不得協助總行或聯行辦理見證簽署開戶相關文件,及回傳文件等跨境金融服務。

金管會並要求切實遵守相關規定,包括第一,國內銀行若協助在台灣未設點的外國金融機構,介紹我國境內客戶未出境就完成海外帳戶開設及相關金融服務者,將涉及違反銀行法規定。

另依外銀分行及辦事處辦法規定,外銀在台辦事處以辦理商情蒐集及業務聯絡為限。

第二,金管會在2010年8月24日發布規定,要求外銀辦事處不得以提供營業場所、舉辦研討會、商務訪問、代為確認客戶身分等方式,供其總行、或其他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外國機構,在我國境內招攬我國客戶開立海外存款帳戶或吸收資金。

因此,外銀辦事處不得有接受總行指示,受理客戶到辦事處簽署相關開戶文件,由辦事處人員予以驗證的行為。

第三,為避免辦事處人員涉及違法,請各外銀強化法遵教育訓練及內控制度,不得辦理或協助辦理未經核准的業務,並將相關法令規章確實傳達總行,以落實法令遵循。

依金管會6月底資料,外銀(含陸銀)在台辦事處有14家,金管會9月初發文給所有外銀辦事處,名單只剩13家,已沒有華美在台辦事處。

經濟日報提供

#美國開戶 #銀行開戶 #C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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