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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財政部兩則關於境外資金匯回新聞稿



資料更新時間:2019/11/20
  1. 以下財政部賦稅署針對台商因雙重課稅不願意將資金回台投資一事加以澄清,台北國稅局宣導針對〝銀行〞辦理境外資金匯回扣繳申報作業,財政部已開發電子系統供辦理申報以減少分別投遞困擾(個人戶籍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分布不同地區時,受理銀行必須分別向匯回資金之個人戶籍地及營利事業登記地之所轄國稅局辦理申報)。
  2. 補充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後半條文: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前項規定課徵所得稅。但該部分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前二項扣抵數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有關國民黨副總統候選人張善政先生所提台商因雙重課稅不願意將資金帶回臺灣投資一事之說明

有關今(19)日國民黨副總統候選人張善政先生所提台商因雙重課稅不願意將資金帶回臺灣投資一節,財政部特說明如下: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 條規定,臺灣地區法人(下稱台商)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包括其經由第三地區之公司或事業轉投資大陸地區所取得之投資收益,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包括上開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臺灣應納稅額中扣抵。依此,現行法律規定已有適度消除重複課稅機制。

二、為協助台商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轉變,及引導資金回國投資促進產業發展,「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專法)」經行政院核定自本年8月15日施行。個人及營利事業在2年內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境外(包括大陸地區)資金者,第1年適用稅率8%,第2年適用稅率10%,免依一般所得稅制課稅;資金匯回後1年內得向經濟部申請從事實質投資,依限完成者得享有退還50%稅款優惠(即實質稅率4%或5%),以鼓勵台商加速將資金匯回臺灣從事投資。截至本年11月18日,各地區國稅局已受理 66 件申請適用資金專法案件,合計申請匯回資金約新臺幣(下同)255億元,實際已匯回資金約138億元,推動台商回臺投資成果已逐漸顯現。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張貼日期:2019-11-19
更新日期:2019-11-19

境外資金匯回扣繳憑單電子申報系統已上線,請多加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受理個人或營利事業開立境外資金外匯存款專戶之銀行(下稱受理銀行)依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專法)規定填報的「境外資金匯回扣繳憑單」,即日起,已可於申報期限內透過網路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申請適用資金專法應繳納的稅款及申報的方式,原則上係在個人或營利事業將境外資金匯入外匯存款專戶時,由受理銀行代為扣取稅款,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另填寫境外資金匯回扣繳憑單及申報書向個人戶籍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如個人戶籍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分布不同地區,則受理銀行必須分別向匯回資金之個人戶籍地及營利事業登記地之所轄國稅局辦理申報。為簡政便民,特規劃建置「境外資金匯回扣繳憑單電子申報作業系統」,自108年11月15日起上線提供服務。

該局指出,受理銀行已依規定於代扣取稅款之次月10日前繳清扣繳稅款者,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點選「各類所得(含信託)、非扣繳、境外資金匯回」項下的「境外資金匯回扣繳憑單電子申報系統IMXD」,以工商憑證或於該網站申請網路申報的簡易密碼登入,鍵入申報資料並上傳,即可完成申報程序,受理銀行不須再為申報是類扣繳憑單,奔波於稽徵機關或至郵局寄件,既省時又方便。

該局提醒,境外資金匯回扣繳憑單電子申報系統上線初期,受理銀行如有系統操作問題,請洽詢電子申報系統網站提供的客服專線0809-085-188;如有法令適用或扣繳憑單欄位填報問題,可洽該局專人諮詢窗口(電話2311-3711分機1592李小姐),將竭誠為您服務。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9-11-19
更新日期: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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