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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發佈若以顯著低於時價銷售房屋,國稅局得依時價調整核定補徵營業稅



資料更新時間:2019/11/22
  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11月21日發佈新聞稿說明,若營業人以顯著低於時價之價格銷售房屋而無正當理由者,國稅局得(自行)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核定補徵營業稅。
  2. 此案例中「營業人」是國內公司。需注意在符合某些條件下「個人」也可能符合稅務上營業人需申報營業稅(依財政部賦稅署106年6月所修訂之規定)。以境外公司操作來說,最常遇見的情況就是有意將國內個人現有的土地、房產移轉給BVI在台分公司持有(左手轉右手),此時因為過戶時仍須繳納相關稅賦因此較常遇到低報銷售額。

營業人以顯著偏低時價之價格銷售房屋而無正當理由者,國稅局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核定補徵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國稅局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核定補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區A公司104年度銷售房屋1戶及其坐落基地,經該局發現,其房屋、土地之銷售價格雖於買賣契約書分別載明,並於銷售時已分別開立統一發票,惟所開立統一發票之房屋銷售額及土地銷售額之售價比,與其103年度取得該房屋及土地成本比差距甚大,疑似低報應稅房屋銷售額並高報免稅土地銷售額,A公司就上開情形未能提出正當理由,國稅局乃參考放款銀行提供系爭房地之貸款相關資料,以銀行104年度鑑定之建物市價淨值,核定調增A公司房屋銷售額20,000,000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000,000元。A公司不服,主張其訂立之買賣契約已分別訂定土地及房屋銷售價格,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原處分顯有違誤云云,申經復查、訴願未獲變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國稅局依查得時價調整其售價,核定補徵營業稅額,於法並無不合,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指出,營業人應誠實申報銷售房屋之售價,倘經國稅局查獲營業人刻意壓低房屋售價以規避稅負之情形,縱已於銷售合約分別訂定房屋、土地售價,無法提出正當理由者,國稅局將依時價調整銷售額並依法補稅。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9-11-21
更新日期: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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