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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個人或營利事業若有取自國內、外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應由受贈者列入所得申報



資料更新時間:2019/12/05
  1. 一般所熟知的贈與稅是〝給錢〞的人繳納並單就給付金額納稅。但當〝營利事業(公司、含境外公司)〞贈與時則是受贈者(拿錢的人)申報所得稅。所以若主張:那個不知道的外國公司(OBU)、不知道為什麼匯錢給我…..還是需要申報所得稅。

    贈與稅速算公式(106年5月12日生效之贈與案件適用)

    贈與淨額 (元) 稅率(%) 累進差額 (元)
    25,000,000以下 10 0
    25,000,001-50,000,000 15 1,250,000
    50,000,001以上 20 3,750,000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2. 以下案例中所謂國外A公司將其持有國內某公司股票贈與他人(或相反)較常發生在透過境外公司規劃國內公司股權案例。

個人或營利事業取自國內外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應列入所得申報納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不論個人或營利事業,取自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均應列入所得申報納稅,且不以國內營利事業的贈與為限,亦即取自國外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亦應列入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另依財政部76年4月3日台財稅第7621173號函規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予免徵所得稅,並不以國內營利事業為限,取自國外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仍應有其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國外A公司將其原持有上市公司國內乙公司20萬股股票無償轉讓給國內甲公司,雙方並簽訂贈與契約書,贈與日期108年2月1日,甲公司應依前揭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財政部76年4月3日函釋規定,於受贈年度(即108年度)按贈與時股票時價(贈與日之收盤價)列報該筆受贈收入;倘受贈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列報

該局提醒,如有取自國內外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財政部76年4月3日函釋規定,無免納所得稅的適用,須併入受贈人受贈年度的所得申報繳納所得稅,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上開規定,避免因疏忽而漏報受贈收入。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9-11-26
更新日期: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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