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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我與越南簽署新版投資保障協定



資料更新時間:2019/12/20
  1. 媒體對此議題之報導內容不脫經濟部國貿局新聞稿(以下為國貿局官網資料),投資協定全文內容似無公布。
  2. 新-舊版臺越 BIA 之差異:
    • 一、擴大投資保障範圍:包括台商在越南直接投資及透過第三地間接投資越南,且我商在越南的新型投資型態(如期貨、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亦受保障。
    • 二、新增國民待遇:確保臺商獲得與越南國民相同之待遇。
    • 三、新增「禁止實績要求」:越南政府不得要求臺商必須購買一定比例的越南產品,才能繼續營運工廠。
    • 四、明確規定「投資人與地主國爭端解決」程序:倘發生投資爭端,臺商可先與越南政府進行諮商,若 6 個月內未能解決爭端,臺商可向地主國提出將該爭端尋求國際仲裁救濟。
    • 五、新增法規透明化:越南應即時對外公布投資相關法規或措施,且應答復我方對新法規的任何疑問,使我商能即時掌握越南投資環境。
    • 六、新增政府協調機制:台商遭遇投資問題或障礙時,我政府可洽越南政府提供協助。
    • 七、全面提升保障標準:將投資待遇、徵收補償、武裝衝突或內亂等項目納入提升保障標準,例如越南政府承諾給予臺商「公平公正之投資待遇」、越南政府依法徵收時,應給予臺商「即時、充分且有效的補償」。

臺越於今日簽署新版雙邊投資保障協定(BIA)

作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秘書室(對外溝通小組) 檢視日期:2019-12-18

臺越於今日簽署新版雙邊投資保障協定(BIA)

本(18)日在經濟部沈榮津部長見證下,新版臺越投資保障協定(BIA)由我駐越南代表處石瑞琦大使與越南駐台北辦事處阮英勇代表在經濟部完成簽署,新版臺越BIA將提供臺商更完整保護,有助擴大雙邊經貿投資關係。

舊版臺越BIA於1993年簽署生效,迄今已26年,在這段期間,國際間投資協定已發展對投資人提供更完善的保障,且台商在越南的投資型態也多元化,因此1993年所簽署的投資協定已不符合今日臺商在越南的需求。為使越南政府可提供我業者在越南之投資權益有更充分的保障並增加投資信心,雙方經過多年協商,終於在今日完成談判簽署協定。

有關臺越雙邊投資情形,本年至今台商在越南投資成長率亮眼,前10個月台商投資金額(12億553萬美元)較2018年同期(7億7,210萬美元)成長56%;臺灣目前為越南第4大投資國,累計至2019年10月底台灣投資總額為319億美元,僅次於韓、日、星。另,自1952年至2019年10月,越南對我投資累計為6,485萬美元。

鑒於美中貿易摩擦有長期化趨勢,對全球皆有影響,除影響全球經濟前景,也造成全球產業供應鏈重整,而越南成為外資最熱門的投資地點。加上越南為CPTPP及RCEP的成員國,為我廠商前往東南亞投資之優先選項,經濟部已於越南胡志明市設置臺灣投資窗口,協助我商在越南投資布局,本次新版BIA簽署,為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重大成果,可望強化我商赴越南投資的信心,提升臺越雙邊經貿關係。

本部非常感謝參與本次談判的相關單位: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外交部、駐越南代表處、法務部、財政部、中央銀行等通力合作,才能完成這次艱鉅的任務。

新版臺越投資保障協定(BIA)簡介:

新-舊版臺越 BIA 之差異:

一、擴大投資保障範圍:包括台商在越南直接投資及透過第三地間接投資越南,且我商在越南的新型投資型態(如期貨、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亦受保障。

二、新增國民待遇:確保臺商獲得與越南國民相同之待遇。

三、新增「禁止實績要求」:越南政府不得要求臺商必須購買一定比例的越南產品,才能繼續營運工廠。

四、明確規定「投資人與地主國爭端解決」程序:倘發生投資爭端,臺商可先與越南政府進行諮商,若 6 個月內未能解決爭端,臺商可向地主國提出將該爭端尋求國際仲裁救濟。

五、新增法規透明化:越南應即時對外公布投資相關法規或措施,且應答復我方對新法規的任何疑問,使我商能即時掌握越南投資環境。

六、新增政府協調機制:台商遭遇投資問題或障礙時,我政府可洽越南政府提供協助。

七、全面提升保障標準:將投資待遇、徵收補償、武裝衝突或內亂等項目納入提升保障標準,例如越南政府承諾給予臺商「公平公正之投資待遇」、越南政府依法徵收時,應給予臺商「即時、充分且有效的補償」。

洽簽更新「臺越投資協定」之優點:

一、建立政府協調機制:簽署此協定後,倘臺商遇到任何與投資相關之問題,可提請我政府協助與越南政府溝通,必能更迅速、更有效率的處理投資問題。

二、全面提升保障標準:擴大投資保障範圍、新增國民待遇、禁止實績要求、法規透明化等事項,並將投資待遇、徵收、損失補償等項目提升保障標準,例如越南政府承諾給予臺商「公平公正之投資待遇」、越南政府依法徵收時,應給予臺商「即時、充分且有效的補償」。

三、規範投資人與地主國爭端解決機制:倘臺商與越南政府發生投資爭端,臺商可先與越南政府進行諮商,或交由雙方政府進行協調,倘 6 個月內仍未妥適解決爭端,臺商可將該爭端提交國際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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