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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124億元 破獲史上最大地下匯兌新聞來看大陸台幹薪資如何合法在台發放



資料更新時間:2019/12/20
  1. 大陸台商透過地下匯兌移轉大陸所得時常聽到的說法是:這家很安全做很久了、我金額很小應該不會被查…等,若由依此例來看規模與經營時間似乎不能保證安全。另外,一旦地下匯兌機構遭查獲,所有曾透過此管道的資金都會被調查(確認資金是否違法)這時候金額大小似乎也無關。遭查獲之台商除涉及洗錢外還有稅務單位追稅的風險。
  2. 關於追稅,法源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 24 條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前項規定課徵所得稅。但該部分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前二項扣抵數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既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併同國內所得合併課稅(非海外所得)自然沒有600萬的門檻;哪有資金大小咖之說。

  3. 長久以來大陸台資企業派駐大陸公司之台籍幹部若在國內母公司掛薪資與勞健保容易遭稅務單位剔除費用,因此多以台幹個人身份自行在台工會、鄉鎮公所納保,此方式對受雇台幹個人權益多有影響,而台幹的薪資也多經由地下匯兌回台。若要解決此情形最大問題在觀念!台商/台幹需理解此部分所得需納稅,觀念能改、剩下的祇是技術問題。
  4. 可由大陸公司申請來台設立分支機構(陸資來台申請)的模式、或透過大陸控股公司來台成立分支機構(外資來台申請),將台幹實際薪資分拆大陸與台灣兩地支領。若採陸資來台模式則在台分支機構的各項費用可合法列入大陸公司成本。

透過大陸控股公司來台成立分支機構(外資來台申請),將台幹實際薪資分拆大陸與台灣兩地支領

124億元 破獲史上最大地下匯兌

2019-12-20 00:02聯合報 記者李承穎/嘉義市報導

嘉義地檢署偵辦吳承霖、陳玟叡夫妻涉及兩岸地下匯兌案,曾起獲兩億餘元現金。 記者李承穎/翻攝

嘉義地檢署偵辦吳承霖、陳玟叡夫妻地下匯兌案,查出吳等人前年十二月起經手的地下匯兌高達一百廿四億餘元,是史上最高的地下匯兌金額,吳等人至少獲利兩億元以上,並用賓士名車和高鐵南北運送現金。檢方昨天依照違反銀行法、組織犯罪條例和洗錢防制法等罪,將吳等七人起訴,主嫌之一的黃文鴻仍在逃。

吳承霖等六人從案發陸續羈押至今,地檢署昨移審後,法院諭知吳承霖五百萬、陳玟叡三百萬、劉昱甫一百五十萬、黃琪珈一百萬、孫珮真一百五十萬和彭晟峰一百萬元交保,被告全限制出境、出海。吳等人坦承犯案,稱因兩岸金流流通不易才犯案

檢方今年八月在吳承霖夫婦位於嘉義市住處搜索到約九百多萬現金,又在嘉義縣大埔鄉陳玟叡母親住處起獲兩億三千餘萬元,並扣有吳等人手機、記帳本等證物。歷經五個月,陸續查出集團分工細膩,組織嚴密,客戶有五十八人,大多為台商,還有某縣市副議長和律師等人

檢方調查,吳承霖以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不等代價,指示孫女、劉男收購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帳戶,包含網路銀行帳號、銀行卡、U盾和SIM卡。兩人返台交付給吳,再由黃文鴻雇用彭男,由彭測試U盾轉帳功能,若屬正常,吳才會作為地下匯兌用。

檢方表示,客戶欲匯款人民幣至大陸地區,吳等人收取台幣後,計算匯率後利用U盾,透過網路銀行轉帳人民幣入客戶指定的大陸銀行帳戶,彭男再登入黃文鴻所提供的Google雲端帳號,記錄轉帳日期及金額,黃再用微信軟體告知吳承霖。

客戶若要自國外或大陸地區,匯款至台灣,吳等人告知客戶將人民幣匯入金融帳戶,經彭男以U盾登入帳戶確認款項已匯入後,再透過黃文鴻回報予吳承霖,並由陳玟叡、孫女在嘉義交付台幣現金給客戶。

檢方查出,吳承霖指示黃文鴻兄妹,將從客戶收取的卅一億元現金,陸續載往嘉義市某處,或交予陳玟叡保管,再由陳以「台北」(指以駕車方式載運)、「高鐵」(指以搭乘高鐵攜帶)記於帳冊,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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