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推出財富管理新方案
2019-12-31
鑑於國內資金充沛,亦擁有相當規模之高資產客群,已具備發展財富管理之利基,再加上近期美中貿易戰等國際局勢變動影響,全球資金及產業布局都在逐步調整,也加深臺商資金回流意願。金管會為吸引更多國人及外國資金來臺進行財富管理,爰推出「財富管理新方案」,透過法規鬆綁,進一步開放更多元化之金融商品及服務,以擴大我國財富管理業務規模,並培植財富管理人才,強化金融機構商品研發能力,提升我國金融機構之國際競爭力。
本「財富管理新方案」規劃為三大策略,共計19項開放措施,分別說明如下:
策略一:開放高資產客戶之財富管理業務
金管會已擬訂「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草案,開放適格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之財富管理業務,要求金融機構應建立審慎之客戶權益保護措施,並建立培育財富管理人才相關機制,相關開放措施如下:
1. 放寬信託業務得受託投資外國債券商品之信用評等限制。
2. 放寬銀行發行外幣金融債券連結標的及利率條款之限制。
3. 開放銀行得以信託或兼營證券自營方式,提供高資產客戶投資銀行發行之外幣結構型金融債券。
4. 開放證券自營業務(含銀行兼營),得與高資產客戶買賣境外結構型債券。
5. 開放本國銀行或證券商之海外分支機構或轉投資公司得發行境外結構型商品 。
6.放寬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之高資產客戶,得比照OSU辦理連結標的涉及臺股之外幣結構型商品及外幣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
7. 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程序,得依自訂內部規範辦理。
8. 開放辦理其他提供高資產客戶個人化或客製化需求之新金融商品業務或顧問諮詢服務。
策略二:開放多元化金融商品及投資管道
除開放高資產客戶之財富管理業務外,亦同步開放各金融機構可辦理之投資理財相關金融商品及服務,使我國金融機構所提供之金融商品及投資管道能更多元化,以吸引更多國內外投資人在臺進行財富管理,相關開放措施如下:
1. 放寬專業投資人透過證券商購買外國債券之信用評等規定。
2. 開放REITs採基金架構發行。
3. 開放槓桿交易商可提供一般自然人客戶以原油及黃金價格為標的之差價契約(CFD)交易服務。
4. 開放槓桿交易商得提供不涉及新臺幣之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NDF)交易服務。
5. 開放具一定資格之外資得以其持有之外幣為擔保品向證券商辦理資金融通。
6. 放寬外幣投資型保單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可投資投信所發行之臺股基金。
7. 簡化私募境外基金流程。
策略三:拓展金融機構業務範疇
為強化金融機構之國際競爭力,並提供客戶更多資金運用彈性,進一步開放金融機構可承作之相關業務項目,以協助金融機構擴大服務範疇,俾吸引更多國際資金來臺投資。相關開放措施如下:
1. 開放證券商辦理外國有價證券融資業務。
2. 開放銀行/證券商得與海外關係企業進行交易。
3. 開放證券商得受託管理私募股權基金。
4.開放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SU)得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
本「財富管理新方案」部分措施尚待完成相關法制作業,金管會將加速相關法規修正,以協助金融機構推動相關業務。金管會未來仍將持續參考國際作法,研議進一步開放更多元之金融商品與投資管道,拓展金融機構之業務範疇,提升我國金融機構財富管理之競爭力,以達成我國成為區域財富管理中心之目標。
聯絡單位:綜合規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