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更新時間:2020/05/27
- 有此一說〝境外公司負責人與國內公司負責人不能同一位〞此說法的依據應該是民國93年12月所頒訂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其中對營利事業關係人交易做了規範。先說為了規避同一人的缺點:國內公司與OBU申請共用額度(周轉金、開狀、押匯)困難、道德風險;OBU帳戶操作權交由他人之手、金融機構防洗錢條例的限制;可能對其資金來源與操作有疑慮導致帳戶被關閉。
- 此說法謬誤在於:境外公司資料保密,稅局從何得知境外公司負責人與國內公司同一位?若說負責人同一位即是關連交易,所以郭老闆旗下集團公司都不能交易?
- 依照《查核準則》精神要先有關係人交易→才可能有利潤移轉;如果不是關係人卻有利潤移轉,那是〝佛心〞;願意給人多賺。
- 關係人定義:
- (一)營利事業與受其捐贈金額達平衡表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財團法人。
- (二)營利事業與其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及該等人之配偶擔任董事總席次半數以上之財團法人。
- (三)營利事業與其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副總經理、協理及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境外公司負責人與國內公司負責人不能同一位是參酌此條例。
- (四)營利事業與其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之配偶。→這些人的配偶也不行。
- (五)營利事業與其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 (六)營利事業與其他足資證明對該營利事業具有控制能力或在人事、財務、業務經營或管理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之人。→其它足資證明意思就是就算去鄉下找老農來當人頭,但其不具備經營能力與行業專業知識,因此顯見背後受人操控。
- 延伸閱讀:OBU操作移轉定價查稅案例。
- 小問題:國內甲公司共有100個客戶,其中國外客戶60、國內40。甲公司年度所得稅申報時需檢附這100個客戶的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姓名及其配偶姓名與二親等關係樹狀圖?否則,如何釐清該公司是否有關連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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