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與捷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於109年5月12日生效,自110年1月1日實施
財政部表示,我國與捷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捷所得稅協定)於106年12月12日簽署,嗣經雙方完成預定自110年1月1日實施之相互通知,於109年5月12日生效,為我國第33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與歐洲國家第16個、與歐盟會員國第13個)。該協定可減低跨境貿易投資障礙,為雙方經貿投資往來、產業合作及技術交流提供更優質租稅環境。
臺捷所得稅協定共29條,主要由所得來源國(例如捷克)就他方締約國(例如我國)居住者(含人民及企業)取得之各類所得提供合宜之減免稅措施,以消除重複課稅,並提供爭議解決機制,預防或排除跨境課稅相關問題。主要內容如下:
適用範圍 |
適用對象 |
居住者:符合我國或捷克各自稅法規定之居住者,包括個人及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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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稅目 |
所得稅。 |
主要減免稅措施 |
營業利潤 |
我國或捷克企業於對方國從事營業未構成「常設機構(以下簡稱PE)」,其「營業利潤」免稅。PE包括:
一、固定PE:例如管理處、分支機構、辦事處等。
二、工程PE:工程存續期間超過12個月。
三、服務PE:提供服務期間於任何12個月期間合計超過9個月。
四、代理人PE:代表一國企業之人,有權代表該企業在對方國簽訂契約,並經常行使該權力。
但在對方國設立之固定營業場所(例如發貨倉庫)僅從事該企業貨物之儲存、展示或運送、專為該企業採購貨物、商品或蒐集資訊等具有準備或輔助性質活動者,不視為P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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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所得 |
一、股利:上限稅率10%。
二、利息:上限稅率10%;特定利息免稅。
三、權利金: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所給付之報酬,上限稅率5%;使用或有權使用無形資產所給付之報酬及其他情況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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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所得 |
股份轉讓收益於來源地國原則免稅。 |
爭議解決 |
相互協議 |
我國或捷克居住者遇有:
一、適用本協定爭議。
二、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需求。
三、申請雙邊預先訂價協議機制,以減少關係企業交易事後查核風險及增加稅負確定性。
得於一定期間內向其居住地主管機關申請相互協議,解決或預防跨境課稅案件相關問題。 |
財政部說明,捷克為歐盟會員國,位處歐洲核心地帶,地理位置優越,且基礎建設完善優良。依據經濟部截至109年5月底之統計,捷克為臺灣在歐洲第7大投資國(次於荷蘭、英國、盧森堡、德國、義大利及奧地利),指標性資訊製造產業在當地設廠投資,為我商布局歐洲市場重要據點。臺捷所得稅協定生效後,有助減輕臺商於捷克所得稅負(詳附表我國與捷克所得稅協定生效前後課稅規定比較表),倘符合該協定相關規定,臺灣公司投資捷克公司取得股利,於捷克稅負由35%減輕至10%;臺灣公司出租工業或科學設備予捷克公司取得租金收入,於捷克稅負由35%減輕至5%;臺灣公司提供捷克公司技術服務之收入,如該臺灣公司未於捷克設立固定營業場所,且其於任何12個月派員提供捷克公司技術服務不超過9個月者,於捷克稅負由35%減輕為零。另臺捷所得稅協定係平等互惠適用於雙方居住者,因此捷商在我國從事類似營運模式,亦可在我國享受類似減免稅利益,提升捷商以我國為基地進入亞洲市場之意願,雙方深具經貿投資合作潛力。
我國與捷克鄰近國家波蘭、德國、奧地利、匈牙利及斯洛伐克所得稅協定皆已生效,臺捷所得稅協定生效,我國於歐洲中部協定網絡已趨完整,有利於臺商布局歐洲市場享有合理稅負,解決或預防其從事跨境活動面臨重複課稅爭議問題,排除租稅對其從事跨境經濟活動決策之干擾,使企業發展及布局回歸經濟資源分配及市場機制考量。未來財政部將持續本平等互惠原則,推動與經貿投資往來密切國家、有意願之新南向政策目標及印太地區國家洽簽所得稅協定,提供臺商全球投資布局更完善之租稅權益保障。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發佈日期:2020-07-08
檔案下載:1090708生效新聞稿附表_我國與捷克所得稅協定生效前後課稅規定比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