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預告修正現行「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五條並徵求意見
資料更新時間:2020/09/02
1、經濟部於8月21日預告修正現行「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五條並徵求意見,其中針對赴大陸地區投資技術合作部分做了新的規範。 經濟部說明:鑒於現行實務上對於技術合作之認定,係指臺灣地區人民授權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予大陸地區人民,約定以股本以外之方式取得一定報酬者,惟考量如有轉讓我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予大陸地區人民者,亦有技術外流之疑慮,而有納管之必要,爰明定轉讓或授權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為本辦法所規範技術合作之態樣。 此處需留意的是若以專利或技術出資(認做大陸公司股本)則此專利技術〝應〞屬於大陸公司所有,就不會有支付權利金或使用費的情況發生。延伸閱讀:以技術出資赴大陸投資應注意事項。 2、此次草案刪除以商標專用權及著作財產權技術合作部分。 3、未來修正條文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在大陸地區從事技術合作,係指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轉讓或授權專門技術、專利權或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合作。 條文太鬆泛難以執行又徒增困擾。譬如,國人赴大陸開立泡沫冷飲店、連鎖餐廳等有加盟、授權型態既屬於新法規範,若未來新法依條文正式上路,要怎麼申報也是大問題;台商某甲在台銷售口味特殊綠茶頗受好評,赴大陸與A公司技術合作調配出紅茶接地氣,此時技術點子是來自於某甲沒錯,但某甲在台的技術是綠茶、而大陸開發技術紅茶兩者未必全然相同,要如何規範某甲提供的技術並敘明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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