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說明:有關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之審查程序,因技術合作案件實務上僅限事前提出申請,且其審查程序有別於投資之審查,應並不以技術價值之高低而區別應採簡易或專案審查,為與投資案件處理程序相區別故修正之。
申請在大陸地區從事一般類項目之技術合作案件,相關主管機關應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 審查方式應針對申請人技術授權或移轉之影響進行審查,包括對國內業者核心競爭力之影響、研發創新佈局、侵害其他廠商智慧財產權之情形及其他相關因素,並由主管機關會商各相關機關意見後,逕予准駁。
(二) 有特殊必要時,得提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委員會議審查。
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經審字第10904603990號
主 旨:預告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第四點。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三、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第四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eaic.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二) 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7號8樓。
(三) 電話:02-33435700分機734。
(四) 傳真:02-23964207。
(五) 電子郵件:serve@moeaic.gov.tw。
部 長 王美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