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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金管會預告修正「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7條、第8條之1草案



資料更新時間:2020/10/06
  1.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中區國稅局均於9月針對外國營利事業(外資在台分公司)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計算所得額者之適用限制發布說明,一般來說以下情況較少發生在OBU在台分公司。
  2. 所得稅法第 25 條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五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但不適用第三十九條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
    前項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其屬於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依左列之規定:
    1. 金管會於9月28日預告修正「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7條、第8條之1草案,此次修訂在強化會計師對客戶審查的相關要求,草案在徵求意見階段。
    2. 修正條文第七條,新增:六、於完成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前,不得與該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或進行臨時性交易。但符合下列各目情形者,得先取得辨識客戶及實質受益人身分之資料,並於建立業務關係後,再完成驗證:
      1. (一) 洗錢及資恐風險受到有效管理。
      2. 包括應針對客戶可能利用交易完成後才驗證身分之情形,採取風險管控措施
      3. (二) 為避免對客戶業務之正常運作造成干擾所必須。
      4. (三) 會在合理可行之情形下儘速完成客戶及實質受益人之身分驗證。
      5. 如未能在合理可行之時限內完成客戶及實質受益人之身分驗證,須終止該業務關係,並應事先告知客戶。
    3. 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新增:第八條之一 會計師對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會計師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以偵測、比對、篩檢客戶、客戶之高階管理人員、實質受益人或交易有關對象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2. 二、會計師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至少應包括比對與篩檢邏輯、檢核作業之執行程序,以及檢視標準,並將其書面化
      3. 三、會計師執行姓名及名稱檢核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十五條規定之期限進行保存。
    4. 在對客戶確認身份的程序上愈收愈緊。

    預告修正「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7條、第8條之1草案。(金管證審字第1090364577號)--預告期間:2020.09.26 ~2020.11.25

    2020-09-2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字第1090364577號

    附件: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七條、第八條之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第四項、第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三項及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五項。

    三、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law.fsc.gov.tw/law/DraftForum.aspx)。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1段85號。

    (三)電話:(02)27747346。

    (四)傳真:(02)8773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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