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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納稅義務人如有所得即應主動申報綜合所得稅,不能以未收到扣繳憑單即免除其申報義務



資料更新時間:2020/11/13
  1.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11月20日宣導納稅義務人如有所得即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不是等稽徵機關通知或收到扣(免)繳憑單才做申報。另自103年起扣繳單位依規定可免發扣繳憑單給納稅義務人,自然不能以未收到扣繳憑單免除納稅申報之義務。
  2. 同理,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即應於所得年度辦理申報;那些勸說670萬免稅的有〝提醒〞依法申報嗎?延伸閱讀:民眾如有獲得海外所得時應主動檢視是否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納稅義務人對綜合所得稅申報內容應盡審查核對之責,尚不能以未收到扣(免)繳憑單即免除其申報義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確實申報,納稅義務人對申報內容亦應盡審查核對之責,尚不能以未收到扣(免)繳憑單即免除其申報義務。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自行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期間,得以電子憑證查詢、下載所得資料或向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臨櫃查詢所得資料。

 該局指出,最近審理裁罰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以人工申報方式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本人及配偶營利所得共計新臺幣293,899元,甲君主張,因扣繳單位未寄發扣(免)繳憑單致其漏報所得,請免予處罰云云。惟納稅義務人有所得即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尚非待稽徵機關通知或收到扣(免)繳憑單始負誠實申報之義務,且自103年起扣繳單位依規定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有需要,仍得要求扣繳單位填發或逕向稅捐機關查詢所得資料。

 該局呼籲,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雖已結束,納稅義務人仍可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所得資料供核對,倘發現有因未收到扣繳憑單或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例如:執行業務所得、租賃所得等……),致有申報或短報情事,應儘速自行辦理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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