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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金管會同意可由本國銀行協助海外分支機構之既有客戶協助辦理資料確認遞送、當事人核對親簽及對保等事宜



資料更新時間:2021/01/19
  1. 金管會於1月15日函覆同意銀行公會所提可由本國銀行協助海外分支機構之既有客戶協助辦理資料確認遞送、當事人核對親簽及對保等事宜,並不得辦理開戶及開戶有關之其他預備作業。就個人印象,一直以來金管會態度就是不允許國內銀行協助開立海外銀行帳戶(含透過視訊)或外國銀行來台招攬客戶,因此,凡所〝聽到〞國內銀行能〝協助〞、〝幫忙〞開立海外銀行帳戶一事,均屬XX;銀行要求一些條件…也不能怪它。
  2. 請留意,金管會103年9月9日金管銀法字第10300235840號函規定:本國銀行國內營業單位得協助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存款業務與授信業務所需之資料確認遞送、當事人核對親簽及對保等事宜,存款業務部分僅限海外分行,授信業務部分則包括海外分行與子行,至適用範圍均為企業戶與企業負責人(不含其它個人);而金管會110年1月14日金管銀法字第1090145230號函規定:原則同意國內營業單位得協助海外分支機構辦理資料確認遞送、當事人核對親簽及對保等事宜(客戶資料更新、印鑑變更、或靜止戶恢復往來等)。兩份公文各規定不同事項並有所限制與區分。

有關貴公會為彰化商業銀行所詢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之既有客戶,由國內營業單位協助辦理資料確認遞送、當事人核對親簽及對保等事宜之研議意見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2021-01-15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09014523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貴公會為彰化商業銀行所詢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之既有客戶,由國內營業單位協助辦理資料確認遞送、當事人核對親簽及對保等事宜之研議意見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復貴公會108年12月3日全國字第1080009510號函及109年9月15日全國字第1091000703號函。

二、本案經貴公會從金融實務、洗錢防制、業者法制作業及風險控管等4個面向予以分析,認屬可行。為利銀行落實執行洗錢防制之盡職審查及強化風險控管,原則同意國內營業單位得協助海外分支機構辦理資料確認遞送、當事人核對親簽及對保等事宜,並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協助對象:本國銀行之海外分行及海外子行。

(二)適用客戶:已完成開戶程序之既有自然人及法人客戶

(三)作業範圍:包括客戶資料之蒐集、傳遞、核對親簽及核對正本之作業;客戶資料更新、印鑑變更、或靜止戶恢復往來等,惟須符合海外當地主管機關之規定,且不得辦理開戶作業及開戶有關之其他預備作業

(四)內部控制:本國銀行總行須訂定相關作業流程、內部控管機制與加強消費者保護措施,於報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相關客戶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傳輸,亦應符合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範。

三、至有關本國銀行國內營業單位協助海外分支機構辦理新開戶客戶之作業,則仍須適用本會103年9月9日金管銀法字第10300235840號函規定。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

副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凌忠嫄女士)、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有關貴公會所報本國銀行國內營業單位與海外分支機構間得相互協助辦理存款與授信業務所需之資料確認遞送、當事人核對親簽及對保等相關建議一案,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 查照轉知。

2014-09-09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030023584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貴公會所報本國銀行國內營業單位與海外分支機構間得相互協助辦理存款與授信業務所需之資料確認遞送、當事人核對親簽及對保等相關建議一案,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復貴公會103年2月18日全國字第1021001151B號函。

二、為強化本國銀行集團風險控管,提升本國銀行海外競爭力與營運綜效,符合企業全球化金融服務之需求,於遵守下列規定並建立適當風險控管機制前提下,本國銀行國內營業單位得協助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存款業務與授信業務所需之資料確認遞送、當事人核對親簽及對保等事宜

(一)基於銀行法第29條適法性、法律責任歸屬、消費者保護、資金外移等考量,並衡酌控管全行或集團授信風險之目的,前述本國銀行國內營業單位協助之對象,存款業務部分僅限海外分行,授信業務部分則包括海外分行與子行,至適用範圍均為企業戶與企業負責人

(二)鑑於跨境金融服務易衍生消費者糾紛與法律責任歸屬問題,本國銀行應對客戶於其海外分支機構之消費糾紛建立適當處理機制,並依誠信及充分揭露原則辦理,善盡告知義務,以提升消費者保護。

(三)本國銀行應依我國與海外分支機構所在地之洗錢防制相關法令規定,落實執行開戶審查(KYC)措施與集團防制洗錢風險控管計畫,並建置相關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程序,確認符合上述規定,內部稽核單位並應於一般查核時抽查是否符合相關程序與規定。

三、至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協助國內營業單位辦理存款與授信業務所需之資料確認遞送、當事人核對親簽及對保等事宜,目前我國法令尚無限制,惟請注意海外分支機構所在地之相關法令限制。

四、財政部金融局84年9月30日台融局(一)字第84718319號函、本會99年10月13日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5820號函、100年12月28日金管銀法字第10000252340號函及101年6月11日金管銀法字第1010014521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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