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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發布英國成為我國第三個CRS遞約國及我國與日、澳執行首次帳戶交換情形



資料更新時間:2021/01/22
  1.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於1月21日發布台英雙方簽署CRS金融帳戶資訊交換並於今年9月進行首次交換。如前述,CRS對台灣稅務居民在英國當地銀行帳戶及英國稅務居民在台灣有銀行帳戶會進行交換,如果只是去英國投資房地產沒有銀行帳戶無須過度擔心;實際情況建議查詢英方CRS作業細則。
  2. 同日國際財政司並發布我與日澳方於109年9月進行首次金融帳戶資訊交換情形,〝…依據國際實務,該等資訊係供稅捐稽徵機關評估逃漏稅風險及選案參考,不會直接用於課稅。稅捐稽徵機關如依該資訊認定具逃漏稅風險案件,仍應於依法蒐集並查得事證,確認涉及逃漏稅情事後始得核課,維護納稅者權益。〞

CRS交換的是年度金融帳戶〝餘額〞自然不能直接課稅。譬如某甲於日本銀行帳戶內有一億日幣,這錢可能是補償金、可能是向銀行借來的資金,若是所得;需檢視某甲當年度是否有申報海外所得?方能確認某甲是否有逃漏稅。

某甲若在日本當地有三個銀行帳戶,由銀行就其年度餘額各自彙報給日方稅務機關再與我方交換,因此統計表中的筆數是不同人(自然人、消極非金融機構法人帳戶)總數,戶數還不少。

臺英雙方預訂於今(110)年9月進行首次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

財政部表示,經與英國稅務及海關總署(HMRC)洽商,雙方就依「駐英國台北代表處與駐台北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避免所得稅及財產交易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第26條(資訊交換)規定,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CRS)資訊自動交換具有共識,預訂於今年9月進行首次交換。

財政部說明,與HMRC溝通CRS資訊自動交換合作已持續相當時日,雙方均認同應促進國際稅務資訊透明並樂見此項合作,刻以能於今年9月進行首次自動交換為前提,積極磋商,就相關細節做最後確認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HMRC官網已公告將臺灣列入其CRS資訊自動交換應申報國名單。財政部將於相關細節確認後,儘速依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25條第3項規定公告,將英國列入我國CRS資訊自動交換之應申報國名單,即我國境內之金融機構今年6月應新增申報屬英國稅務居住者持有或控制之金融帳戶資訊。財政部籲請金融機構提早準備申報資料,以於今年6月底前,依該辦法第50條及第51條規定,完成申報屬日本、澳大利亞及英國稅務居住者持有或控制之金融帳戶資訊。

HMRC發布應申報國名單參考網頁:https://www.gov.uk/hmrc-internal-manuals/international-exchange-of-information/ieim402340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發布日期:2021-01-21

與日本、澳大利亞首次執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

財政部表示,與日本、澳大利亞依據國際嚴格保密及資料保護標準,於109年完成首次相互提供屬108年度規定之金融帳戶資訊,提升雙邊跨境稅務合作,維護合法納稅者權益。

財政部說明,為落實稅務資訊透明,回應國際組織持續之檢視,該部自106年7月起積極與所得稅協定夥伴國洽商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合作,經與日本、澳大利亞依據所得稅協定資訊交換及相互協議程序規定,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標準(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規定,約定於互惠原則下自動交換規定之金融帳戶資訊。

該部進一步說明,依據前述約定,我方承諾自109年起每年9月提供境內金融機構申報屬日本及澳大利亞居住者持有或控制之應申報帳戶資料予日本、澳大利亞,日本及澳大利亞亦承諾自109年起於每年9月提供其相對資料予我方。雙方於109年完成首次自動交換情形如下:

一、日本

單位:筆;新臺幣

項目 筆數 帳戶餘額總計
我方提供屬日方居住者資料 29,439筆 9,548億元
日方提供屬我方居住者資料 52,959筆 235億元

二、澳大利亞

單位:筆;新臺幣

項目 筆數 帳戶餘額總計
我方提供屬澳方居住者資料 8,258筆 1,060億元
澳方提供屬我方居住者資料 189,533筆 941億元

財政部強調,依據所得稅協定、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規定,我方取得協定夥伴國提供前述金融帳戶資訊需嚴格執行保密及資料保護,不得揭露予稅務用途以外之人員或機關,且依據國際實務,該等資訊係供稅捐稽徵機關評估逃漏稅風險及選案參考,不會直接用於課稅。稅捐稽徵機關如依該資訊認定具逃漏稅風險案件,仍應於依法蒐集並查得事證,確認涉及逃漏稅情事後始得核課,維護納稅者權益。該部籲請納稅義務人依法令規定申報納稅,如發現有短漏報相關稅目情事,應儘速向稽徵機關補申報及補繳稅款如因從事跨境交易面臨雙重課稅,可依據我國已生效之33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協定規定,解決重複課稅問題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發布日期: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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