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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要保人死亡前2年變更保單為其他人,應注意贈與稅及遺產稅申報規定



資料更新時間:2021/03/11
  1. 以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3月2日新聞稿宣導:民眾常以自己為要保人為家人購買人壽保險,嗣後如將要保人變更為他人,應申報贈與稅;並摘錄3月9日經濟日報一則〝你以為保險金免遺產稅? 當受益人與繼承人不同,結果就是不一樣〞兩文合併供參考。
  2. 觀察OBU帳戶資金轉入DBU帳戶用途中以家庭花用(購屋、車)為首外,其次就以買保險居多,購買保險目的如有作為資金贈與或遺產規劃者應妥為諮詢專業人士。另需留意,若將OBU資金匯入購買國內保險,仍有可能因此遭追溯查稅。延伸閱讀:OBU直接匯款到保險公司帳戶買保險不會被查
  3. 正〝因為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死亡保險給付可免遺產稅,讓保險作為保護保險受益人經濟保障的美意遭到濫用,為防範納稅義務人利用保險脫免遺產稅,財政部依實質課稅的角度,在2020年7月1日發布保險實質課稅八大態樣,將涉及相關態樣的保險給付納入遺產課稅。〞延伸閱讀: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參考特徵

要保人死亡前2年變更保單為其他人,應注意贈與稅及遺產稅申報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常以自己為要保人為家人購買人壽保險保單,嗣後如將要保人變更為他人,應注意贈與稅課稅問題。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在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的權利,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一旦變更要保人為他人時,即為移轉保險法上財產權益予他人,贈與行為即成立,應按截至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計算贈與價額,當年度贈與財產如超過220萬元,贈與人即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及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所定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所以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如有變更保單要保人為前揭對象,繼承人記得將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7年間死亡,生前以本人為要保人,並以配偶B君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購買4張保單,嗣於死亡前2個月將該等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B君,截至變更日之保單價值合計400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雖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惟依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漏未將該等保單價值計入遺產總額,致遭補稅及處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3-02

你以為保險金免遺產稅? 當受益人與繼承人不同,結果就是不一樣

2021-03-09 10:49經濟日報 記者仝澤蓉/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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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是許多國人喜愛的「投資商品」,再加上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於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給付得免計入遺產課稅,因此保險向來成為許多高資產族群家族財富傳承的重要規劃項目。

但是,保險實質課稅在保險受益人與繼承人不同人時,可能產生衝擊,不但節稅不成反而要付出龐大遺產稅 ,這恐怕都是當初規畫保險時,始料未及的。

舉個案例來說:

A君創建一家禪院並擔任住持,1994年A君過世後,由其長女B君出家擔任禪院住持並接任管理人,B君在2015年過世,但她生前投保94筆保單,保險金額計1.6億元,並指定禪院為保險受益人,因B君未婚且無子女、父母已歿,因此法定繼承人為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

但國稅局在核定B君的遺產稅時,這94筆保單竟納入B女的遺產總額計算,繼承人必須繳納遺產稅高達2,180萬元 。

KPMG安侯建業協理陳信賢表示,依保險法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給付於指定的受益人時,不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也因為此項規定,使人壽保險的死亡保險給付產生了兩個結果,一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禪院),不計入遺產總額,

其二是,因為保險給付不列入遺產,繼承人(如B君的兄弟姊妹),也就無法就該保險給付主張繼承的權利,因此使保險給付與遺產發生資產隔離的效果

陳信賢說,上述的情況可確保由被繼承人指定的特定人取得財產(保險給付),不用受民法繼承關於特留分的拘束。而此兩項保險運用的結果,使保險在家族傳承安排上,能做到比其他常見的規畫工具,例如遺囑、信託或閉鎖型公司所未能達到的優勢。

但也因為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死亡保險給付可免遺產稅,讓保險作為保護保險受益人經濟保障的美意遭到濫用,為防範納稅義務人利用保險脫免遺產稅,財政部依實質課稅的角度,在2020年7月1日發布保險實質課稅八大態樣,將涉及相關態樣的保險給付納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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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信賢說,以本案來說,B君符合八大態樣中關於短期、躉繳保險等態樣 ,但是B君沒有配偶也沒有小孩,因此B君的繼承人將會是民法繼承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在這樣的條件下,以一般社會經驗來看,很難想像B君有強烈規避遺產稅的動機及意圖。因為多數人之所以安排節稅規畫,主要應該是想要讓自己的下一代多攢下一點財富,實務上幫自己的兄弟姊妹作節稅規畫的,應該非常少。

且從被繼承人B君指定禪寺為受益人角度來看,似乎也看出,B君沒有要為兄弟姊妹作節稅規畫;但保險仍因國稅局依實質課稅併入遺產,需由繼承人(兄弟姊妹)繳納遺產稅,保險受益人也就是禪寺,則無須負擔任何遺產稅,這樣的結果恐怕是任何一方都始料未及的。

陳信賢說,死亡保險給付與遺產有共同之處,就是被繼承人死亡時,保險受益人與繼承人方能取得保險金與遺產。但因保險有資產隔離的效果,使得繼承人無法對保險金主張任何權利,也就是說保險可以使被繼承人達到分配遺產的效益,卻毋須受民法特留分的拘束。從資產傳承安排的角度來看,在一定的資產規模下,保險具有其他傳承工具所未有的優勢。

KPMG家族稅務辦公室主持會計師許志文提醒,由B君的案例可以發現,保險受益人與繼承人不同人時可能造成衝擊,具有一定資產規模者,在做傳承規畫時,宜提前思考相關的因應對策做好資產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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