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蘇揆:遏止炒房投機行為 落實居住正義
日期:110-03-11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1)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政府為讓國人擁有一個遮風避雨的住所,提出各項政策措施,像是興辦社會住宅,擴大租金補貼,推動包租代管等,今日再次提出「所得稅法」修正,不僅要遏止短買短賣的投機行為、房價不當哄抬,並落實居住正義。
蘇院長表示,為了讓人們都有一個遮風避雨的住所,政府除了興辦社會住宅、擴大租金補貼,推動包租代管,更提出「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希望遏止房價不當哄抬,落實居住正義。
蘇院長進一步表示,政府於先前一再提出對策,包括內政部稽查紅單炒房、修正實價登錄,讓不動產交易資訊更透明;財政部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杜絕鑽營規避不動產交易稅;金管會督促銀行採差別或審慎授信,中央銀行也進行選擇性信用管制,防範銀行信用資源過度流向房地產。
蘇院長強調,為有效遏止短買短賣的炒房投機行為,今日於行政院會進一步提出「所得稅法」修正案,不僅將期限延長、稅額增加,同時也遏止脫法的利用行為,例如利用公司股權買賣房屋,進而規避高稅率的不當交易、投機行為。
蘇院長表示,此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並加強向國人同胞說明,使其能瞭解、支持。此外,對於相關法案運作,也應持續提出有效辦法,讓政府美意及國人努力,早日獲得良好成果。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增)訂視為房屋、土地交易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條之4):
(一)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為房屋、土地交易。
(二)交易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屋、土地交易。但排除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
二、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屋、土地適用45%及35%稅率之持有期間(修正條文第14條之4):
(一)持有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
(二)持有房地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為35%。
(三)持有房地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者,稅率為20%(同現制)。
(四)持有房地期間超過10年者,稅率為15%(同現制)。
三、明定當次交易按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始得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修正條文第14條之4)
四、明定個人交易股份或出資額、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之報繳規定。(修正條文第14條之5)
五、明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未提示費用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30萬元為限。(修正條文第14條之6)
六、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修正條文第24條之5):
(一)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1、持有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
2、持有房地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為35%。
3、持有房地期間超過5年者,稅率為20%(同現制)。
4、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規定計算之房地交易課稅所得,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稅率為20%。
(二)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稅率為45%,超過2年之稅率為35%。
七、明訂稽徵機關對於營利事業未提示帳簿、文據者,比照個人房地交易成本費用核定方式,並明定房屋、土地交易損失之抵減規定。(修正條文第24條之5)
八、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條文第12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