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預告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條之一、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九十三條之二」針對陸資假借人頭來台投資或透過在台協力者在台從事業務活動納入管理
資料更新時間:2021/09/23
1、陸委會9月8日預告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條之一、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九十三條之二」針對陸資假借人頭隱匿身份來台投資或透過在台協力者共同實施或幫助在台從事業務活動一併納入管理,對目前存在的一些借名狀況應該會有所遏止。 2、修法說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於(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制定公布,其中第四十條之一及第九十三條之二已多年未修正,鑒於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未經許可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件愈趨頻繁,除透過臺灣在地協力者外,亦藉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來臺從事業務活動,且實務上屢有陸資假借他人名義,刻意掩飾、隱匿其身分或資金來源,違法來台投資刻意規避法律規範,此次修正要點如下:
3、就目前已公布之草案條文內容似乎不溯既往,草案預告終止日為今年11月8日;內容廣徵各界意見還可能調整,若現有模式有觸法嫌疑的還可盡快改正。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條之一、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九十三條之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陸資人頭罰則 #陸資來台代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