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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金管會發函要求金融機構應落實以風險為基礎執行確認客戶身分及持續審查等防制洗錢措施



資料更新時間:2021/09/23

1、金管會銀行局於今日發函要求各金融機構應落實以風險為基礎執行確認客戶身分及持續審查等防制洗錢措施,對此媒體也有多篇關於洗錢防制擾民的報導,但似乎都抓錯重點。洗錢防制工作不會結束,但是執行作法與真正應關注的點應該可以再精進。

2、再次重申:洗錢防制法包括但不限於OBU,DBU同樣受其規範。

以下函文與OBU相關部分在說明三〝另金融機構辦理客戶身分持續審查及資料更新作業,應依本會108年1月7日金管銀法字第10802700300號函,依風險基礎原則落實洗錢防制工作,對於客戶無法如期提供更新資料者,金融機構之相關管控措施應符合比例原則,避免影響客戶日常交易之合理正常運作,而引發民眾誤解及不便。〞

此處應是指OBU定期資料更新時,銀行每每以未於期限前提交新的COI就要凍結帳戶…金管會要求應該要符合比例原則。

所謂落實洗錢防制抓錯重點例子俯拾皆是,試舉一例:六月一日開戶的薩摩亞公司需要在隔年六月一日提交年費繳費證明;因為滿一年需要帳戶資料更新。但薩摩亞是每年11月底才需要繳納規費,銀行不聽…這類例子不勝枚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220232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簡聖芬

電話:(02)89689630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00272691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金融機構應落實以風險為基礎執行確認客戶身分及持續審查等防制洗錢措施,請查照並轉知會員機構。

說明:

一、本會近期接獲民眾陳情,指陳金融機構執行防制洗錢措施,因其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之家庭成員而遭註記為高風險客戶,認將影響其與金融機構之業務往來機會;或因客戶未如期提供更新資料,而影響其帳戶之正常運作等情

二、金融機構辦理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或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之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及「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0條等規定,以風險為基礎執行客戶審查程序,並強化員工之應對訓練,避免引起客戶誤解或有影響客戶權益之情事。

三、另金融機構辦理客戶身分持續審查及資料更新作業,應依本會108年1月7日金管銀法字第10802700300號函,依風險基礎原則落實洗錢防制工作,對於客戶無法如期提供更新資料者,金融機構之相關管控措施應符合比例原則,避免影響客戶日常交易之合理正常運作,而引發民眾誤解及不便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併請轉知外商銀行在臺分行)、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廖美祝女士)

副本: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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