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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內政部戶政司宣導:戶籍遷出不影響國籍



資料更新時間:2021/11/29

1、內政部戶政司於11月29日發佈新聞稿說明:依照「戶籍法」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此部分所指的是遷出戶籍不是國籍。另外,除勞健保資料外,所得稅申報系統亦架構在戶籍資料上,此次國人因疫情受影響無法短期入境之部分,相關機關也推出彈性作法因應可供遵循。

2、依「國籍法」第 11 條 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一、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

二、為外國人之配偶。

三、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國籍。但受輔助宣告者,應得其輔助人之同意。

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前項未成年子女,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以上均與戶籍無關。

內政部澄清:戶籍遷出不是除籍 入境即可辦遷入登記

發布日期:110-11-29 13:07單位:戶政司

針對媒體報導受疫情影響海外國人被迫除籍1事,內政部澄清,為正確戶籍資料,依戶籍法規定,國人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是戶籍管理措施,戶籍遷出並不是除籍,不影響國人身分,政府防疫措施皆未限制國人返台,國人出境後如不便於2年回國,只要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即可辦理遷入登記,相關權益政府也都有因應措施,可確保海外國人權益。

內政部表示,按最高行政法院判例,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當事人既已出境,未有在國內居住的事實,就應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辦理遷出登記,未來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即可由本人、戶長或委託他人辦理遷入登記。

內政部指出,對於海外國人戶籍遷出後,恐影響健保、勞保、租稅課徵等權益部分,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已有因應作為,例如國民年金的老年給付部分,國人出境戶籍遷出,可向我駐外館處申請開立並將經驗證「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郵寄至勞動部勞保局審查。

另健保方面,國人出境若未超過4年,返國恢復戶籍後可立即參加健保,不須再等待6個月。此外,行政院已召開跨部會會議,請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就業管權責事項再行通盤研議因應作為,以保障民眾權益。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進一步向各業務主管機關洽詢。

聯絡人:陳子和副司長 聯絡資訊:02-23565086發稿單位:戶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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