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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經核准投資大陸地區關鍵技術如將移轉給陸資,需事前向投審會申報核准



資料更新時間:2021/12/28

1、經濟部研擬修訂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五條、第十條,修法用意在規範若原經主管機關召集組成關鍵技術小組審查通過並經投審會許可之赴大陸投資事業,若後續有意將股權轉讓給陸資,應視同提供技術給陸資應於事前向投審會申請核准。此案尚待正式公告實施。

2、一般經申報許可之大陸地區投資項目轉讓,仍依原規定於轉讓後二個月內向投審會報備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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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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