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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個人及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預售屋紅單適用房地合一稅2.0



資料更新時間:2022/05/27

1、財政部賦稅署於5月26日核釋:個人及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如有簽訂預售屋紅單(買賣預約)或買賣契約書(本約),如有將紅單轉售他人、其交易日期在110年7月1日以後,則應依法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並於111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2、此次將紅單交易納入財政部於2021年6月30日所頒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內

個人及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預售屋紅單適用房地合一稅2.0

財政部於今(26)日核釋預售屋買受人於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前,支付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取得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5項所定之書面契據(即購屋預約單,下稱紅單),係基於預售屋買賣關係而成立之契約行為,自110年7月1日起轉售紅單與第三人者,屬所得稅法(下稱本法)第4條之4第2項規定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應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說明,考量外界迭有反映藉短期炒作或哄抬預售屋價格,獲取高額利潤卻繳納低額或未繳納所得稅之不合理情形,110年7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稅2.0,將納稅義務人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同房地交易,納入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課稅範圍。

有關紅單交易性質,經洽詢內政部意見,不動產業者與預售屋買受人不論簽訂預售屋紅單(買賣預約)或買賣契約書(本約),兩者均係基於預售屋買賣關係而成立之契約行為,預售屋買受人將紅單轉售他人,且依民法相關規定仍屬有效者,其交易日期在110年7月1日以後,應依法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以符租稅公平,並有效落實房地合一稅2.0抑制短期投機炒作之立法意旨。另預售屋買受人因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6項規定轉售紅單,經主管機關依規定科處之罰鍰,於計算交易所得時,不得自該課稅所得額減除。

財政部提醒,預售屋買受人如於110年7月1日以後至本令發布日前有轉售紅單,並於111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相關申報疑義,可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

綜合所得稅 邱科長筱惟,聯絡電話:2322-8423

營利事業所得稅 蔡科長緒奕,聯絡電話:2322-8118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22-05-26

#紅單交易適用房地合一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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