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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財政部頒佈CFC所稱低稅負國家與地區有哪些,設立香港或新加坡公司有用嗎?



資料更新時間:2022/09/22

坊間因應CFC有一種說法是透過成立新加坡或香港公司即可免除CFC,如果深究他們的想法很混亂,大致上是看了媒體大會計師文章說傳統租稅天堂不能用,應該重新整理交易架構到香港或新加坡;多數人覺得香港公司不可靠,因此首選註冊新加坡公司。

這問題沒那麼單純,先看法條怎麼說?

第 4 條 1.第二條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指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其法定稅率未逾所得稅法第五條第五項第二款所定稅率之百分之七十(*14%)。

二、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

另外,財政部曾頒訂「受控外國公司(CFC)所稱低稅負國家與地區參考名單」如附檔(107.10.02);預計今年底前將會頒佈新版供依循。

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之國家或地區有:貝里斯(Belize)、汶萊和平之國(Brunei Darussalam)、蒲隆地(Burundi)、查德(Chad)、哥斯大黎加(Costa Rica)、剛果民主共和國(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吉布地(Djibouti)、薩爾瓦多(El Salvador)、史瓦帝尼(Eswatini)、密克羅尼西亞聯邦(Federated States of Micronesia)、直布羅陀(Gibraltar)、瓜地馬拉(Guatemala)、幾內亞比索(Guinea-Bissau)、宏都拉斯(Honduras)、香港特別行政區(Hong Kong)、肯亞(Kenya)、馬拉威(Malawi)、馬來西亞(Malaysia)、馬利(Mali)、新喀里多尼亞(New Caledonia)、尼加拉瓜(Nicaragua)、尼日(Niger)、巴勒斯坦(Palestine)、巴拿馬(Panama)、玻利維亞(Plurinational State of Bolivia)、塞內加爾(Senegal)、塞席爾(Seychelles)、新加坡(Singapore)、厄利垂亞(State of Eritrea)、科威特(State of Kuwait)、敘利亞阿拉伯共和國(Syrian Arab Republic)、阿拉伯聯合大公國(United Arab Emirates)。

因此,單成立新加坡或香港公司沒用,仍算CFC適用範圍。

若問,難道不能註冊新加坡/香港公司並在當地實體營運就不受CFC規範不是嗎?

為符合當地實體營運則必須承租實體辦公室(不是掛在秘書公司)、自聘員工(含當地法令雇主對勞工之提撥)並實際運作且就全年所得於當地申報所得稅。星、港、台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差距不大,但物價水準差距不小,這點需要考量。星、港會計制度與台灣差距頗大,成本支出容易認列,就集團公司考量或許有誘因,至於一般中小企業台商,若只是單純停用BVI改註冊新加坡,那就不必了。

 

附件下載:受控外國企業制度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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