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宣導民眾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常見缺失,提醒納稅人申報所得稅注意
資料更新時間:2023/05/17
1、時值報稅季 國稅局溫馨提醒:個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主動申報)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申報(所得稅率最高40%)。 常見民眾(錯誤申報情形)有①.未將取自大陸地區的薪資所得全數申報、扣抵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②.憑證未經指定機構驗證、及③.忽略扣抵稅額有上限、(④.誤認大陸地區所得為海外所得自動扣除670萬)等申報錯誤情形。 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含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之應納稅額為19萬元,不含大陸地區薪資(僅就台灣部分)所得之應納稅額為6萬元,可扣抵稅額限額為13萬元(19萬元-6萬元),若甲君在中國大陸已繳納14萬元稅款,則可扣抵稅額為13萬元,超過部分不能扣抵。 *若能以14萬扣抵,不是等於甲君可以用大陸繳納的稅款來減免、抵減應在台繳納的稅額,想想有可能嗎。 2、補充同則案例媒體報導:北區國稅局提醒,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營利事業列報第三地區公司投資收益時,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的投資收益部分,也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報繳所得稅。 3、大陸來源所得包括以下幾個主要項目: 工資、薪金所得:包括從中國大陸的雇主或機構獲得的工資、薪金收入。 個體工商戶所得:指個體經營者或自由職業者從經營活動中獲得的所得,例如自營企業的營業收入。 企業利潤所得:指企業營業收入減去相應的成本、費用和稅收后的利潤。 投資收益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從投資中獲得的收益。 特許權使用費:指使用或轉讓特許權(如專利、商標、版權等)而獲得的收入。 獎金、獎金所得:包括通過中獎、抽獎、競賽等方式獲得的獎金和獎勵所得。 特殊所得:包括專利權轉讓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無形資產轉讓所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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