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月1日台美所簽訂之「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內容包含關務行政及貿易便捷化、良好法制作業、服務業國內規章、反貪腐、中小企業等5項議題,已簽訂之內容中並未涉及台美雙邊稅務協定。
台美貿易首批協定本日簽署,期待未來持續擴充內容
【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 「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首批協定本(6月1)日於華府美國在台協會(AIT)總部由我駐美代表蕭美琴大使與AIT執行理事藍鶯(Ingrid Larson)代表雙方簽署,行政院鄧振中政務委員、美國副貿易代表Sarah Bianchi大使及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羅森柏格(Laura Rosenberger)在場見證。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表示,本日簽署的首批協定包括關務行政及貿易便捷化、良好法制作業、服務業國內規章、反貪腐、中小企業等5項議題如下;
關務管理及貿易便捷化:
我國在關務管理方面向以數位化、科技化為目標,並且積極促 進與他國雙邊關務合作,建構優質通關環境,確保貨物通關便 捷與安全。本議題內容正切合上述目標,重點內容如次:
1.透過電子化方式加速通關:
貨物抵港前即透過單一窗口系統處理通關資料及進行風險評估,符合放行要件的貨物於抵港後立即放行。
於公開網路提供進出口相關所需之電子書表格式,並致力允許業者以電子方式提交申請。
邊境機關應允許以電子方式支付稅款等費用。
2.其他加速通關措施:
優化快遞貨物通關程序。
加速農產品及其他易腐品的通關。
禁止要求進口貨物逐批進行領事驗證作業。
便捷退回貨物之復運進口程序。
簡化國際貨物運輸用之貨櫃通關流程。
3.重視貿易商權益
資訊透明化,包括上網公開與進出口及轉運相關的法規與流程、稅費徵收及查詢聯絡窗口等資料。
對關務違規行為的相關罰則應公平且透明。
建立關務人員行為準則,避免其為私利而不當行使公權力。
對貿易商資料採取妥當的保護措施,並應防止機密資料被不當使用、洩漏、損壞,或被駭客竊取。
4.新興議題的處理
推行雙方各自的電子發票及電子發票網絡系統。
減少障礙以鼓勵中小企業參與國際貿易。
5.臺美雙方政府的合作
雙方政府深化關務執法方面的合作,加速合規貨物通關,防範或處理關務違規行為。
雙方設立貿易便捷化委員會,就本議題相關事務定期溝通與交流。
良好法制作業:
本議題呼應及落實我國持續發展之良好法制作業概念,規範中央行政機關應採用完善、透明化的原則訂定法規,但仍得依適當的方式追求衛生、安全、勞動、環境與永續目標等雙方認同的公共政策,並透過臺美合作,減少不必要之法規差異,以促進國際貿易與投資及經濟成長。本議題正切合上述目標,重點內容如次:
1.強化國內法制作業的協調效能:建立中央協調的機關或機制,督導法制作業,使各機關能相互溝通、協調及檢討。
2.行政機關研擬法規時應遵循的規範:
預先公告合理預期將訂定的法規及其相關資訊。
避免訂定重複或不一致的法規,並將國際規範內容納入考量。
鼓勵參考合理預期可取得的資訊來訂定法規。
在一般情況下應於網站公布法規草案及其相關資訊,並提供足夠的時間讓利害關係人提交評論意見,據以評估是否修正法規草案。
若諮詢專家的意見,是補充而非代替公眾諮詢,並鼓勵公布專家諮詢的相關資訊。
鼓勵針對成本或影響超過特定門檻的法規草案,於適當情況下進行法規分析。
3.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後應遵循的規範:
完成法規訂定後,應即時於網站公布法規內容及其相關資訊。
在適當時應接受電子簽章及電子文件。
應有檢討法規是否需要修正或廢止的程序或機制,同時應提供利害關係人對法規之訂定、修正或廢止表示意見的機會。
4.重視中小企業權益:
研擬法規時認知到小型企業等利害關係人參與的必要性。
如進行法規分析,分析內容宜包括考慮法規是否可能對小型企業造成負面經濟衝擊。
在檢討現行法規時,宜在適當時考量對小型企業的影響。
5.加強雙邊合作:雙方建立合作溝通機制,包括創設良好法制作業委員會,以監督本議題義務之執行、資訊分享、及進行具共同利益的法規合作。
服務業國內規章(不含金融業):
我國服務業主管機關對於外國服務業提供者申請來我國服務之許可證照時,對於申請文件之審核一向採取客觀、公正、透明之原則處理。本議題規定我國中小企業赴美申請提供服務之證照許可時,美方亦將依照相同原則處理我國業者的申請案,故本議題可協助業者拓展美國市場,本議題正切合上述目標,重點內容如次:
1.主管機關對於證照審核程序之原則:服務業監管機關處理外國服務業提供者提出申請時,核發執業證照的程序(authorization procedures),要求主管機關應以合理、客觀、公正、獨立方式執行相關措施。
2.本議題內容基於我方業已接受之 WTO「服務業國內規章參考文件」為基礎,擴大規範適用於所有對外開放之服務業別,不限於 WTO 所承諾開放之業別。
3.對於申請文件之處理流程:
告知申請人案件所需處理之時程及申請案進度。
主管機關需即時審理、提供申請人有補件機會、告知申請人該案被拒絕之原因及可提出之複查及訴願等程序。
主管機關需允許申請人可於任何時間提出案件申請。
4.技術標準制定(例如:會計之標準):允許監管機關在制定標準時,必須考量保護勞工、消費者權益、安全、健康、環境等因素;且標準制定程序需公開及透明。
5.申請規費:規費之制定應符合合理及透明化原則。
6.資訊公布:需公布所需繳納之規費、主管機關聯繫資訊、以及公眾可參與法規制定評論之機會。
7.申請方式:主管機關應儘可能接受電子方式申請之文件, 且應接受經公證後之文件影本。
8.著重性別平等、中小企業:審核過程中應考慮性別平等, 以及不應對中小企業造成過度負擔。
9.給予金融業較大彈性:本議題可區分為「一般服務業」及「金融服務業」兩部分。金融服務業因有高度監管之需求,需賦予監管機關較多彈性,因此本議題將金融服務業單獨規範,授予監管機關較有彈性處理金融服務業證照核發程序。
反貪腐:
我國於 2015 年 5 月 20 日公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並自 2015 年 12 月 9 日正式施行,自主實踐公約。依據施行法規定,政府應與各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反貪腐機構共同合作,以落實公約所建立之反貪腐法律架構。本議題正切合上述目標,重點內容如次:
1.雙方就打擊及預防貪腐所採取之措施
應採取或維持必要之立法及其他措施,將影響國際貿易及投資之貪腐及賄賂行為定為犯罪。犯罪行為包含 賄賂、侵占和洗錢等。
為防止相關罪行,應就帳冊及紀錄之保存、內部控制、財務報表之揭露,會計及審計標準等採取或維持必要之措施。
不得將貪腐犯罪所生之相關費用列為應稅收入減免支出。
應於法律程序中採取措施能辨認、追查、凍結或扣押沒收犯罪所得及利用於相關犯罪之財產、設備或其他工具等。
在符合臺美各自法規情況下,採取或維持拒絕有貪腐罪行之外國公職人員,或任何幫助此類犯罪之人入境之措施。
2.鼓勵舉報可疑貪腐事件,保護舉報者
應使民眾廣為知悉預防和打擊賄賂和貪腐之相關措施及訊息,讓民眾及財務報表的外部審查者得以向主管機關舉報可疑貪腐事件,包含以不具名方式舉報,並採取或維持保護舉報者遭受不當之法律訴訟之措施。
3.促進公務員廉政措施
訂定公務人員行為守則,針對政府機關內負責具貪腐風險較高(例如採購單位)之公務員,加強其選任程序及教育訓練。
為促進公職人員履行公務時之透明化及責任,以提升政府之廉潔性,要求公職人員就與其職權發生利益衝突之職務外活動、投資、資產及重大饋贈等提出申報。
對被起訴或判決犯貪腐罪之公職人員予以撤職、停職或調職,但應遵守無罪推定原則。
在不影響司法獨立之情形下,訂有預防司法人員貪腐之相關措施。
4.促進私部門、勞工組織及社會之參與
政府應強化反貪腐資訊之公開,使民眾知悉相關資訊,應採取適當措施以促進公部門以外之個人及團體,例如企業、公民社會、非政府組織、勞工組織及社區組織等參與有助於去除貪腐之公共資訊活動及公共教育計畫,以預防及打擊影響國際貿易及投資事務之貪腐行為。
提高公眾認識貪腐之存在、原因、嚴重性以及所造成之威脅。
鼓勵專業協會或其他非政府組織,在適當情形下協助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發展準則及法遵計畫等。
鼓勵企業管理階層在年報或其他方式公開內部控制計畫。
鼓勵企業考量本身之企業規模,採取或維持充分之審計控制計劃等措施。
認同預防和打擊賄賂與貪腐對環境領域之重要性, 以增進貪腐對環境造成有害影響之公共意識。
5.為預防及打擊貪腐及賄賂所採取或維持措施之適用及執行
為確保對打擊或預防影響國際投資及貿易所產生之賄賂及貪腐方面之有效執法,雙方保留執法、檢察及司法機關之裁量權,且善意決定分配該執行相關資源之權利。
中小企業:
台灣中小企業占全體企業達 98%以上,是我國經濟成長之重要骨幹。政府持續協助中小企業取得資源,在疫情變局下力挺中小企業提升國際競爭力,輔導企業數位轉型,並強化國際鏈結及合作,以促進中小企業的就業與成長。本議題符合我國上述協助中小企業發展之目標,重點內容如次:
1.為中小企業增加經商機會:
臺美將促進彼此對中小企業育成中心、出口協助中心等機構之合作,加強對於中小企業融資、教育訓練計劃、貿易便捷等方面之資訊交換與分享最佳實踐,與促進中小企業參與數位貿易,協助中小企業適應變動的市場條件,使中小企業能自更優質的貿易與投資活動中獲得更多利益。
臺美亦將共同協助由婦女、原住民族、青年及少數族群、新創及農村等代表性不足團體經營的中小企業互相建立夥伴關係及參與國際貿易。
2.加強資訊分享:
臺美將建立專屬網頁提供中小企業與進行國際貿易、投資與經商相關之最新資訊,例如關務、技術法規、智慧財產權、外國投資、商業登記、中小企業融資計畫、就業法規、稅務資訊等,並將盡可能提供英文版本的內容,便於中小企業掌握雙方政府為協助中小企業所提供的資源。
3.建立中小企業對話:
臺美可定期召開中小企業對話,邀請官方代表、私部門、產學代表、中小企業(含由代表性不足團體所經營者)等廣泛參與,討論臺美中小企業貿易之機會與挑戰,除為各方參與者創造彼此建立聯繫與商談合作之平台外,亦確保中小企業及相關利害關係者之意見被聽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