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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維詮可代辦企業赴海外投資投審會申報



資料更新時間:2023/10/04

維詮可代辦企業赴海外投資(含港澳地區)投審會申報。

依據「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規定〝企業〞赴海外投資(含港澳地區)應向經濟部投審會辦理申請或核備。

中小企業申請赴新南向國家(印尼、菲律賓、泰國、⾺來⻄亞、新加坡、汶萊、越南、緬甸、柬埔寨、寮國、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尼泊爾、斯里蘭卡、不丹、澳洲、紐西蘭)投資/融資信用保證基金(信保基金),亦需於投資前事先向投審會申請並經核准,或於實行投資後報請投審會同意備查在案。

大陸地區投資申報與海外地區投資申報差異
地點 大陸地區(不含港澳) 海外地區(除大陸地區以外)
適用對象

包含人民與法人

僅限公司

申報時間 事前申報為主、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在主管機關公告之限額以下者,得以申報方式為之。 事後申報為主、投資金額逾新臺幣十五億元者,應於投資前申請。
規範強度

較強、納入控制權及持股比例門檻

無相關條文

撤銷規定

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申請事項有虛偽記載或提供不實文件,投審會得撤銷許可。

無相關條文

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主管機關得將本辦法所定核准、備查及申報事項,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辦理。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國外投資,指公司依下列方式所為之投資:

一、持有國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但不包括短期國外有價證券之購買。

二、在國外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

三、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

第 4 條 國外投資,其出資之種類如下︰

一、現金。

二、機器設備或零配件。

三、原料、半成品或成品。

四、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五、國外投資所得之淨利或其他收益。

六、國外技術合作所得之報酬金或其他收益。

七、有價證券。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前項各款之出資應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5 條公司從事國外投資之金額逾新臺幣十五億元者,應於投資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委託他人代辦者,應檢附委任書。

三、國內外轉投資金額超過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者,股份有限公司應檢附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議事錄;有限公司應檢附全體股東同意書。

四、其他主管機關要求與投資相關之文件。

第 6 條 國外投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

一、影響國家安全。

二、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

三、違反國際條約或協定之義務。

四、侵害智慧財產權。

五、違反勞動基準法引發重大勞資糾紛尚未解決。

六、破壞國家形象。

第 7 條 公司從事國外投資經核准後,在核定期限內未實行全部或一部投資者,尚未實行之投資於期限屆滿時,其核准失效。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展。

第 8 條公司經核准從事國外投資者,應於實行投資後六個月內,檢附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 9 條 公司從事國外投資之金額在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下者,得於投資前依第五條規定申請核准,或於實行投資後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第五條各款所定文件。

二、國外投資之實行證明文件。

三、投資事業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第 10 條 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核准之案件,應於公司備齊文件後一個月內決定之;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限者,應於二個月內決定之。

第 11 條 經核准或備查國外投資之公司,於開始實行後,因故終止、轉讓或撤回其出資者,公司應於異動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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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新南向信保基金投審會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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