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結構;
定價政策、有關市場情况及各方利潤分配情况;
功能風險分析;
主要關聯交易事項的說明;
選用的轉讓定價方法和選擇的可比信息;以及
影響企業獨立交易價格、利潤的因素分析。
同期資料準備的免除
年度關聯交易金額在 2000萬元以下;
在預約定價安排有效期內;
僅與境內(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
類似台灣的避風港條款,但是條件較嚴格
同期資料準備和提交的時限
納稅人必須于 2009年 6月 1日前完成涉及 2008年度關聯交易的同期資料準備工作。
資料由納稅人保存,並且僅在稅務機關的要求下需要向其提交。
納稅人必須在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 15日內提交相關資料準備。
更明確細化轉移定價的方法1
在大陸對於轉移定價的計算方法使用最普遍的是「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在國際上尚有其他的計算方法,如「利潤分割法」、「可比利潤法」、「交易淨利潤法」等。
意見稿第四章轉讓定價方法中不僅明確了幾種傳統的定價方法的具體計算公式,還首次引入了"利潤水平指標"(資?收益率、銷售利潤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貝裏比率等利潤率指標),以「可比非關聯交易利潤率指標」來確定「關聯交易淨利潤」。
更明確細化轉移定價的方法2
過去在「國內利潤分割法」並不作?轉移定價的主要方法。在此草案中,明確規定了「關聯交易高度整合」且「難以單獨評估各方交易結果」可以採取「利潤分割法」進行定價的情?。利潤分割法分?一般利潤分割法和剩餘利潤分割法。
第四章轉移定價方法的最後一條規定:當轉移定價方法「無法單獨使用」的時候,可以同時採用多種方法或其它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稅務部門重點稽查對象
「明文規定」轉讓定價調查的重點:(草案第五章)
關聯業務往來數額較大或類型較多;
長期虧損、微利或跳躍性盈利;
低於同行業利潤水平;
低於集團公司利潤水平;
利潤水平與其所承擔的功能風險明顯不相匹配;
與避稅港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的企業;
未按規定進行關聯交易申報的企業;
未按規定進行同期資料準備的企業;
其它明顯違背獨立交易原則的企業。
追蹤調查期限延長為"5"年
稅務機關對企業實施轉讓定價調整後,應自企業被調整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內實施跟踪管理。
之前規定的追踪調查期為3年。
企業在跟踪管理期內應按要求提供同期資料,稅務機關根據同期資料重點分析、評估。
須報由國稅總局批准事宜
爲了提高轉讓定價稅務管理水平,某些轉讓定價事宜仍必須報國稅總局批准,包括:
所有的預約定價安排
涉及勞務的成本分攤協議
轉讓定價資本性調整
在預約定價安排框架下的調整
預約定價相關重點APA
草案預約定價安排提供了相當詳盡的指引,表達了鼓勵使用預約定價安排作?納稅人和稅務機關進行關聯交易轉讓定價管理有效可行的工具的願望。
預約定價安排的實施通常經過預約會談、正式申請、審核評估、磋商、簽訂安排和監控執行六個階段。
本草案明確了預約定價安排包括單邊、雙邊和多邊。
對預約定價安排的效力應予以尊重。
預約定價一旦簽訂,只要納稅人遵守所有條款和要求,相關稅務機關就應接受此安排。
預約定價的資訊保密規範
申請預約定價過程中,納稅人提供給稅務機關資訊的保密性是值得關注的。納稅人一方面要考慮到經營戰略可能會被競爭對手掌握,另一方面還要考慮到還要考慮到如果預約定價安排最終沒能達成,稅務機關可能會利用所得到的信息來增强自己在當年及以前年度轉讓定價問題中的談判地位。
如果預約定價安排最終沒能達成,稅務機關可能會利用所得到的信息來增?自己在當年及以前年度轉讓定價問題中的談判地位。
如果預約定價安排在預備會談或正式申請階段後終止,雙方應歸還在此期間收到的所有資料。
對於適用該預約定價申請的交易,稅務機關不得在之後的稅務審計中運用任何從預約定價申請中取得的非事實信息(如提議、推理、判斷等)。
儘管納稅人的顧慮很難因隻字片語而消除,這仍然代表著一個積極的信號。
「規定」預約定價協議的「資格」要求
規定資格要求:
關聯交易金額在1億元以上;
實際經營期超過10年;
以前年度無重大偷漏稅問題;
依法履行關聯申報和準備、保存同期資料。
預約定價安排適用於自企業提交正式申請年度的次年起2至5個連續年度的關聯交易。
單一製造功能企業
只具備製造功能的企業不應該承擔與經營業務決策相關的風險和損失(如管理層決策不力、產能不足、產品過時等等)。
企業的利潤應該能保持在穩定水平。因此,只承擔單一製造功能的虧損企業將很可能被選中成?轉讓定價調查的對象。
抵消交易/還原單獨分析
對於關聯企業間相互抵消的交易支付,草案指出,稅務機關應將這些交易恢復到原來的交易金額,並且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對每項關聯交易單獨進行評估。
何謂資本弱化?
指在企業的資本結構中債務融資的比重大大超過了股權融資的比重。由於企業的債務利息可以稅前扣除,而股息、紅利只能稅後支付,因而資本弱化可以降低企業所得稅的稅負。
為了避免企業利用資本弱化來進行避稅,新的草案中對關聯方借款的利息扣除進行限制。
舊企業所得稅法,僅對內資企業進行相應的規定,而未為對外資企業規定。舊法對內資企業的規定是,債務/股本比例為1:2,超出的借款利息不得在稅前扣除。
具體規定資本弱化比例(第九章)1
規定了企業來自關聯方的「債權性融資」和「權益性融資」比例的計算方法:
企業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方債權性融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性融資之和)。
權益性融資?企業資?負債表上會計記錄的所有者權益數額
當所得者權益小於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則權益性融資?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
當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小於實收資本,則權益性融資實收資本。
具體規定資本弱化比例(第九章)2
計算負債/權益比例時,若最後的計算結果超出了標準比例,該企業就應自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止,準備相應資料來證明其債資比例符合獨立交易的原則。
其中涉及到非關聯方融資來作?可比對象,就需要企業採用「公平市價」來計算「權益資本」。
計算債資比例中權益組成時,一般都是用資?負債表上的權益賬面價值而非權益的公平市價。
具體規定資本弱化比例(第九章)3
對關聯方的利息支出若超過了規定比例將不能在稅前扣除,也不得結轉到以後納稅年度。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應付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企業債資比例)。
其中支付給境外關聯方的利息應視同股息分配,按照股息和利息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補徵企業所得稅,如已扣除的所得稅稅款多於按股息計算應徵所得稅稅款的部分,不予退稅。
現行的稅收條款,通常是股息預提所得稅要小於利息預提所得稅,如果企業的利息支付被視?股息支付,就很有可能導致企業無法收回相應的稅收退還,造成企業額外的稅務成本。
資本弱化
草案未曾提及且可能發生的幾種情況:
若通過中國的銀行發生背對背貸款且最終貸方外方,草案中並未明確規定適用於重新歸類的股息支付的預提所得稅;
若關聯貸款方?香港居民企業,其適用的利息與股息預提所得稅稅率分別?7%和5%,假設債務人公司的外方股東所在國家適用股息預提所得稅率?10%(例如英國、德國、法國、美國等),在這種情況下重分類後的股息所有人應?在香港的債權人還是實際股東?如果是後者,那?在對利息收入進行重新歸類後納稅人還需要額外支付3%的預提所得稅(10%的股息預提所得稅減去已支付的7%的利息預提所得稅)。
此重新歸類原則只適用於對海外關聯方發生的利息支付。對本地關聯方借款發生的任何利息如果進行重新歸類,貸方利息收入的應納稅額處理將不會受到任何影響。
一般反避稅條款1
草案明確指出若出現以下情況將很可能成一般反避稅的調查對象:
濫用稅收優惠;
濫用稅收協定;
濫用組織結構;
與避稅地公司頻繁業務往來;
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其他商業安排。
一般反避稅條款2
草案同時還明確了在評定調查對象時會考慮到交易的形式和實質。
如果企業的行?被確定?不可接受的避稅,稅務當局可能會基於商業環境重新定義、稅務安排,或者取消企業的稅收優惠,或者重新確認或重新分配涉及各方之間的收入、成本、虧損以及稅收減免。
由於之前國稅總局曾對一般反避稅條款的運用表示出謹慎態度,因此草案明確規定任何有關一般反避稅條款的運用必須報總局批准。
加大懲處力度與法律責任(十二章)2
計息利息率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12月31日實行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
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以扣除。
如企業未按規定期限繳納補徵的稅款及利息,稅務機關應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從納稅年度第二年的6月1日起到補繳稅款日期?止按日計算。
轉讓定價調整到四分位區間中位值
轉讓定價調查中,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利潤水平低於可比企業利潤率區間中位值,原則上將按照中位值水平進行調整。即使企業的盈利情處在合理的利潤率區間之內,此項規定還是會導致?多轉讓定價調整的出現。此狀況下,納稅人只有與稅務機關達成一個雙方認可的預約定價安排,才能確保在其盈利情況處在確定的利潤區間內可以避免潛在的轉讓定價調整風險。
成本分攤協議(稅務處理)
對涉及共同開發無形資?的成本分攤協議的使用設定了相對靈活的框架。在大多數的情?之下,如果納稅人是以分攤無形資?開發成本目的的,則只需要在達成成本分攤協議後通報當地稅務機關。
若成本分攤協議能達到符合包括公平交易原則及同期資料準備要求在內的多項標準,該成本分攤協議就將被認可並被視?有效。
草案明確表示不鼓勵達成涉及勞務服務的成本分攤協議。其中指出目前能被接受的勞務協議僅涉及共同採購與共同市場營銷,而且規定了所有勞務成本分攤協議必須經由國稅總局批准。
由於國稅總局資源有限,此類型的成本分攤協議預計不會大量出現。
與成本分攤協議相關的稅務處理
共同承擔的成本可在稅前扣除(儘管未有明確規定,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這裏的成本包括那些下一點中被資本化?無形資的成本);
定期調整可在稅前扣除或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加入支付或退出補償應按資?處置的相關規定處理。
成本分攤協議
基於稅務處理,對於向國外支付特許使用費的納稅人來說,成本分攤協議的存在可讓納稅人避免 10%的預提所得稅以及 5%的營業稅。
由於在跨國公司母國,5%的營業稅往往不可作?稅收抵免項目,因此對企業來說中國境內的營業稅免除將帶來顯著的節稅效果。
草案中規定共同承擔研發費用的企業無權享受 150%的超額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這對企業而言並非一個有利的消息。
受控外國公司1
受控外國公司是指由中國納稅居民(包括個人和公司,均需持有 10%或以上股份)直接或間接控制的、設立在有效稅率等於或低於中國現行企業所得稅率 50%(即 12.5%或更低)的國家或地區的非中國企業。
此類公司目前沒有對剩餘利潤進行分配。
草案並沒有對構成控制的股份百分比做出明確規定,因此無法確定國稅總局將把持有 50%或以上股份還是持有 20%或以上股份作判斷標準。
受控外國公司2
20%的規定源於草案中有關轉讓定價章節。
草案指出任何持有受控外國公司 10%或以上股份的中國方股東必須填寫相應的表格。到目前?止,尚未取得有關這份表格的草稿。
若外國受控公司並非由於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其未分配利潤以股息形式分配給股東時任何持股 10%或以上的中國股東可以得到的股息額,應當計入該納稅人的當期收入。
納稅人在條件允許之下可申請外國稅收抵免。若隨後股息又進行了實際分配,所分配股息將可以免稅,以避免雙重徵稅。
受控外國公司3
企業所得稅法及草案只針對公司徵稅,草案中的措詞表述「似乎」也要求個人股東確認他們從外國受控公司應得的股息收入。
若外國受控公司滿足以下之一條件,納稅人將無需確認應得股息收入:
受控外國公司設立地?由國務院指定的國家或地區
受控外國公司的商業運作出於合理商業目的,其目的不在於減少中國稅收
或者受控外國公司年利潤不超過 500萬人民幣
訴訟程序
在其他發展或發展中國家,通過訴訟解?稅收爭議是一個常見的方法,但在中國,此前並沒有很多涉及稅務問題的訴訟發生。作?法治文明建設的一個部分,草案特別說明,如果納稅人對稅收處理以及相應得稅收行政復議結果存有異議,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將有關爭議提交司法系統解決。